炎炎酷暑,职业性中暑算不算工伤?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小暑大暑,上蒸下煮。近日连续出现40度以上的高温天气,许多地区开启“烧烤模式”,关于高温话题引发的讨论不断,多地出现因“热射病”就医甚至死亡的现象。

引言
小暑大暑,上蒸下煮。近日连续出现40度以上的高温天气,许多地区开启“烧烤模式”,关于高温话题引发的讨论不断,多地出现因“热射病”就医甚至死亡的现象。对于上班的人来说,比较关注的是在工作中发生中暑是否属于工伤的范畴?
1 案例
严某某曾是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的门卫,公司未为严某某交纳社会保险。2017年7月24日严某某在公司门岗处昏迷,后经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2018年1月25日,经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15日,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三级,大部分护理依赖,无需延长停工留薪期。受伤前严某某每月工资为2000元。严某某受伤后因治疗产生门诊医疗费13049.44元。
2020年5月14日,严某某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门诊医疗费13049.44元、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的住院医疗费43822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50元,合计473220.21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2424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379元;4、伤残津贴387840元;5、护理费700800元。庭审中严某某撤回第1项仲裁请求中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的住院医疗费438220.77元的主张。劳动仲裁委逾期未裁决,经严某某申请,该委于2020年9月10日终结仲裁活动。严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严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治疗产生的门诊医疗费13049.44元,公司尚未支付,应当由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赔偿严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13049.4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37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生活护理费692640元,合计798068.44元,该款由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严某某。
2 笔者观点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发生“职业性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建议
夏天露天作业和接触高温热源的劳动者,一旦中暑,一方面,一定要及时就医,不要撑到下班后再就医或吃点解暑药了事。因为在岗位上前往就医,有利于工伤举证。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中暑,认定工伤具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职业性中暑必须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因此,劳动者在排除危急情况病情稳定后,还应当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在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均可提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业性中暑重在预防
1、用人单位需要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减少或避免职工中暑的发生。同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提供保健饮料。
2、劳动者需加强个体防护,穿防热服装。在就业前需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防止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高温作业。在中暑先兆环节及时就医,防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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