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热播的《去有风的地方》,随着剧情的推动,不仅引发大家对剧中刘亦菲的服饰、配件的系列搜索,更诱发了大家对于云南这座城市的向往,带动了旅游经济的发展。
播出十季的《奔跑吧》综艺,让看过的人都会记得一个叫“安慕希”的酸奶品牌。
可见,一部剧或者一档综艺的大火,会很自然的带动其中的产品关注度和热度,自然也能起到很好的广告作用,带动更高的经济效益。
由此,“植入式广告”成了众多品牌会选择的宣传营销方式,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植入广告合作模式下,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合作风险。
本文从案例入手,为大家做出相应风险提示。
01、广告植入合同中如明确约定广告植入的形式、时长、情节等,应按约定执行,否则构成违约。
(2020)粤0491民初1166号判决书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电视剧《一路繁花相送》中对其“唯品会”品牌进行宣传推广,要求退还广告费并支付违约金。
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将‘唯品会’的品牌元素以人物锁定、情节定制、互动道具、置景道具等形式,在该电视剧中展现的内容总计时长不少于500秒,其中包括不少于5个定制情节以及不少于5场互动道具场次”,但最终电视剧播出完毕后,实现情节数为0。被告辩称因播出平台对该剧进行了删减,但广告植入时间基本达到500秒时长。
最终,法院以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处理,判决被告返还合同款项99万元。
提示风险:
植入广告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广告最终呈现的形式、时长、情节内容,形成书面形式,如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因影视作品具有创造性,可能会赋予创作人员根据剧情进行再创作的权利,且影视节目正式播出前还须通过主管机关的实质审查,届时也会对剧情等内容作出些许变动。
对于广告主来说,此时如主张因剧情变动未实现合同目的可能较为严苛;对于广告经营者来说,如因特别原因发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广告主,双方协商确认可弥补替换的措施,确保有效履行合同,将双方损失降到最小。
02、因影视节目的特殊行业背景,应预留合理的播出宽限期。
(2018)苏0106民初6651号)判决书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植入广告费,但被告以原告最终影片上映时间推迟了一年,超出合理期限等理由认为违背了合同目的,不同意支付尾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虽写明了影片于2015年8月上映,但也约定了“具体上映时间以实际上映时间为准”,即双方对于影片可能推迟上映,在合同订立之初即有预料,故,被告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尾款不被支持。
提示风险:
合同约定应结合行业实践,影视行业内容输出本身需要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等监管部门的层层审查和批准,播出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故广告经营者或影视节目制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预留出上映到实际上映的具体时间,或者按照本案例中约定“已实际为准”,避免出现上述纠纷。
当然,如广告播出确因其本身特殊性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广告主也应在合同签订时即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同时以明确的违约条款作为约束,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03、广告植入合同中如对于影视作品核心团队人员作出明确约定,私自更换将属于严重违约。
(2015)莆民终字第222号判决书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广告费尾款,但被告抗辩原告严重违约,后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电视剧植入广告合同》。
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电视剧主演为朴海镇、蔡少芬、李小萌、程前,双方已确定主要演员表,如被告需更换主要演员,需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后原告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将主演替换成另一演员唐艺昕,未书面通知被告。
法院最终根据查明事实以及合同的明确约定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诉请,判令双方合同解除。
提示风险:
广告植入合同一般都是在影视作品或综艺中进行呈现,那么核心团队人员可能会对广告植入效果或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效果会有直接影响,故,核心团队人员如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即约定明确,则属于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擅自作出变更可能属于重大违约。
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避免应擅自行动导致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给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广告植入合同中的风险与提示
作者:公司业务中心来源:知信法务

近期热播的《去有风的地方》,随着剧情的推动,不仅引发大家对剧中刘亦菲的服饰、配件的系列搜索,更诱发了大家对于云南这座城市的向往,带动了旅游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