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

来源:西藏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卡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三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对现场收缴的赌资27035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近日,卡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三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对现场收缴的赌资27035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上旬,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杜某某商议在被告人杜某某承租的房屋内开设赌场,设定参赌人员赌博每4小时为一局,根据赌注的大小抽头400元至1200元不等。二被告人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对赌场进行管理,被告人李某某在从事赌场记账等管理工作的同时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杜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及发送信息的方式纠集参赌人员十余人。2018年4月至9月期间该赌场共计盈利37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480000元。2018年9月9日15时左右,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杜某某、李某某及纠集的参赌人员8名,查获赌资2703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杜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参与经营管理,且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杜某某系赌场的建立、组织、管理者,违法所得由二人进行分配,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虽未参与非法所得分配,但其对赌场的经营进行管理,且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在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某亦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主动认罪,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本案,且积极预缴罚金,有悔罪的具体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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