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尺条· 案情简介 #
KONG SREYNATH(女,柬埔寨人,中文名“啊某1”)、CHHEN SREYSROS(女,柬埔寨人,中文名“啊某2”)和VORN PHALLY分别嫁给了安徽籍的韦某、赵某、崔某,并且均在安徽办理了结婚证。
KONG SREYNATH、CHHEN SREYSROS、VORN PHALLY商议再次嫁人骗钱,骗到钱之后再回柬埔寨老家,之后三人在微信上联系了在江西的“啊某3”(女,柬埔寨人,身份信息不详),让“啊某3”帮他们重新嫁人。
2018年6月17日,KONG SREYNATH、CHHEN SREYSROS、VORN PHALLY通过微信和“啊某3”等人联系好,让“啊某3”派人去安徽接她们到江西来重新嫁人,嫁人骗取钱财后再离开江西回柬埔寨老家。“啊某3”驾车到安徽将他们三个人接到了江西鄱阳。到达鄱阳后,“啊某3”联系唐某,由唐某安排KONG SREYNATH、CHHEN SREYSROS、VORN PHALLY的食宿,之后由“啊某3”和唐某联系人把KONG SREYNATH、CHHEN SREYSROS、VORN PHALLY嫁出去。
几天之后,“啊某3”带了人来,想把CHHEN SREYSROS嫁出去,因价格原因没有谈拢,后CHHEN SREYSROS被“啊某3”从唐某身边带走。之后唐某把VORN PHALLY嫁给鄱阳的邓某,并收取了邓某8万元人民币,唐某和VORN PHALLY说好,只要VORN PHALLY在邓某家呆满十天,就给VORN PHALLY家人一万元人民币。唐某自称从邓某处收到的人民币8万元中,他只收取了中介费8000元人民币,其余72000元都给了“啊某3”。另外,唐某打算把KONG SREYNATH介绍嫁给他人,因KONG SREYNATH不同意嫁人就没有成功。
2018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家属赔偿了邓某8万元人民币,邓某书面要求不予追究唐某的法律责任。
· 辩护意见 ·
一、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认定啊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持有异议,啊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标准。
从以下两个客观事实我们可以得知,啊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一,唐某供述其告诉啊某在新老公家七天没有事稳定下来了,就叫啊某3打一万元给其家里,满一年之后,把钱打齐给其家里。但是啊某并没有给过任何人其家人的账户,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家人收到了来至唐某或啊某3的转账;第二,根据啊某的供述及婷婷的证言均可知,是啊某主动通过facebook联系的婷婷,并告知其位置,以便让安徽老公来接她。如果啊某想要非法占有该笔钱财,为何要在第四天的时候与外界联系、求救,而不在拿到第一笔承诺的款项后再求救离开或跑走呢?
根据证人啊某1的证言以及啊某的供述可知,她们三人已婚的事实是告知过啊某3的,她们并没有打算隐瞒该事实。而到鄱阳后,一切事宜都是由唐某、啊某3操办的,加上她们语言不通,自然更不可能去欺骗他人,在没有翻译的情况下,她们甚至听不懂中文,所以唐某等人如何与他人商谈,她们也是无法得知的。再加之,在车上的时候她们的手机卡就被丢掉了,各种联系方式也被删除了,所以除了依靠唐某带来的翻译,她们可以说是与外界断绝了联系,绝不可能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
本案关键的人物啊某3因身份信息不详至今未归案,无法核实当初是谁与啊某3联系、商量,亦无法核实三人是否与啊某3达成重新嫁人,骗取钱财的合意。
综上可知,啊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实际上也确实未得到一分钱,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能力实施该行为,因此,其也是一个受害者,而非诈骗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加之,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故,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二、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起诉意见书指控,KONG SREYNATH(以下简称“啊某1”)、CHHEN SREYSROS(以下简称“啊某2”)、啊某商议另外找过老公骗钱,骗到钱后再回去柬埔寨老家,之后三个人在微信上联系上了在江西的“啊某3”,让“啊某3”帮他们重新找过老公。2018年6月17日,啊某1、啊某、啊某2通过微信和“啊某3”等人联系好,让“啊某3”派人去安徽接她们,她们打算到江西来重新嫁人,嫁了人搞到钱后再离开江西回柬埔寨老家的犯罪事实与啊某的供述以及证人啊某1、CHHOEUN(以下简称“婷婷”)的陈述不相符。
根据啊某的五次供述可知,啊某之所以离开安徽前往鄱阳是因为其与啊某1、啊某2三人一直在一起玩、一起上班,其害怕在啊某1、啊某2走后,她们的老公会找到其,而其语言不通,无法与他人交流,会导致她们的老公因误解而打其,出于心理上的恐惧,遂与啊某1、啊某2一起离开了。这并不是其追求的,其在此之前也没有与“啊某3”联系过,更没有与啊某1、啊某2商讨过再嫁人,骗钱回柬埔寨老家的事情。
根据证人啊某1的陈述可知,微信群是啊某2建立的,啊某1和啊某2与啊某3商量过让啊某3来接她们离开安徽再嫁人的事情,但是啊某并没有在群里说过话。并且后续是啊某1联系的啊某3,提供给啊某3位置,啊某并未参与这一系列的行为。
根据证人婷婷的证言可知,啊某并不愿意跑出来,不愿骗人,但是另外两名柬埔寨女子说如果她不跑,她们的安徽老公会去找她,所以她就一起跑出来了。她是没有办法被老乡和中国老板一起带到鄱阳来的。
综上可知,啊某并没有主动与啊某3联系,让她帮忙找过老公,也没有和啊某1、啊某2商量到江西再嫁人,骗到钱后回柬埔寨老家。
三、犯罪嫌疑人啊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啊某于2018年7月1日,在崔华玉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啊某此前在中国并无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初犯、偶犯。
啊某不懂中文,其此次涉案事发有因,其主观恶性不大,且本次事件的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综上所述,啊某因语言不通、法律意识淡薄涉案,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加之,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恳请对啊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采纳。
· 决定文书 ·
检察院认为,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唐某、VORN PHALLY有隐瞒事实的行为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且二被不起诉人实际获利不详。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唐某、VORN PHALLY作不起诉决定。
【审查结果】
决定对唐某、VORN PHALLY作不起诉处理。
·案例评析·
因本案涉及外国人员犯罪,故该案由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会见当事人时,因双方语言不通,交流须经翻译,故辩护人不能通过当事人所描述的事实清晰地了解整案经过。故经辩护人前往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拷贝案卷、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后,对本案案件经过及事实进行全面了解,在与本案承办人沟通时,为嫌疑人争取不起诉。因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材料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检察院最终对两名涉案人员作不起诉决定。
· 结语和建议 ·
对于涉及犯罪嫌疑人人数较多的刑事案件,要仔细研究各个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及联系,利用可视化图表展示其内部联系。在此基础上抓住案件细节,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掌握各个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特别是分析本委托人的情节及行为。同时,运用现有证据和法律,分析案情,对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多方位分析研究,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最大限度地帮助委托人争取权益。
看我所怎样为柬埔寨“骗婚女”辩护
作者:程依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 六尺条· 案情简介 # KONG SREYNATH(女,柬埔寨人,中文名“啊某1”)、CHHEN SREYSROS(女,柬埔寨人,中文名“啊某2”)和VORN PHALLY分别嫁给了安徽籍的韦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