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案释放哪些信号?

来源:大邦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本次修正亮点有三: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本次修正亮点有三: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法律的修正总是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那么,本次《公司法》的修正释放出哪些积极的信号呢?
一、鼓励个人创业
受累于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下滑,中国经济预计在未来几年里将呈现低增长局面,此时负面影响最大的是就业,这是摆在本届政府面前的严峻课题。认缴制的正式登台体现了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体现了政府鼓励个人创业以减轻就业压力的诉求。
二、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最关键、最活跃和最具影响力的是企业信用,因此,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及是否实际缴付不再成为企业信用调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相应地,政府将会逐步主导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一个多次遭遇诉讼、逃债、执行不能的市场主体,谁愿意与之交易呢?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全部上网、诉讼执行结果上网等便是信用体系建立的一个步骤。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必将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抽逃注册资本”等名词将成为历史
最高法2010年曾发布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大量篇幅用来处理出资不实问题,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与抽逃注册资本相关的股东责任等民事赔偿条款将会停止适用;与此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正。
我国刑法中也有虚报注册资本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随着《公司法》的修改,与之相应的罪名和司法解释也将废止。
四、体现“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企业设置多少资本,何时出资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是经营主体自己的事情,在持续经营目的下,市场主体会想方设法获取足够资金以维持公司运营,政府完全没有必要加以干涉。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政府可以通过行政以及刑事处罚来予以惩戒。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本次《公司法》修正就是贯彻这一原则的体现。
通过本次修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设立、年检等将会变得更为便捷,三部外资企业法废除亦指日可待。此时,我们更期待立法及行政机关在税收征管思路上也能做出根本性改变,一举废除备受诟病的可能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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