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为自己驾驶的是老年电动代步车(俗称“老头乐”),出了交通事故一经鉴定发现是机动车,最终落得个无责赔付责任——随着电动车在老年群体中的快速普及,这类由认知错误导致的“乌龙”屡见不鲜。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驾驶员梅某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文字:向渝居 刘茂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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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为代步需要,没有驾照的梅某购买了一辆自认为的老年电动三轮车。为规避风险,梅某还主动为车辆投保了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和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倒霉的是,开上新车没多久,梅某便驾驶该车辆与何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受伤。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
何某承担全部责任、梅某无责
,但因为梅某的车辆经鉴定
属于机动车,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梅某反被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无责赔付责任。

庭审中,梅某作为被告非常疑惑:交通事故明明是对方全责,自己无责,凭什么还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某虽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但其所驾驶的“电动代步车”实为机动车,梅某基于错误的主观认识,购买保险时没有正确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基于以上,法院判决梅某限期向何某支付交强险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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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近年来,价格亲民、操作易上手的代步电动车成为许多人特别是老年群体出行的重要选择。但需要关注的是,代步电动车占有率日益攀升的同时,广大群众对其分类、性质、管理要求、驾驶资质和保险的基础认知却存在明显滞后。最常见的,就是分不清自己驾驶的到底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这样的认知滞后,导致了本案中梅某这样的驾驶者在现实里大有人在——
将机动车错认为非机动车,导致买错了保险。此外,这样的错误认知还可能导致驾驶者自认为合法驾驶非机动车,实际却是无证驾驶机动车等情形。
驾驶这样的车辆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即使被认定为在事故中无责,也将面临赔偿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驾驶人
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为规避风险,消费者在购买代步车辆时,对其类型和性质做出清晰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车辆性质上,
只有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二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不要求驾驶人持机动车驾驶证
;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二轮车和所有电动三轮车都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并
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如果消费者选择购买电动三轮车,因其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且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电动三轮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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