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题
“善心汇”涉嫌特大传销案调查:揭开“假慈善”、“真敛财”的面具。公安部组织侦办了“善心汇”涉嫌特大传销案,依法对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的“善心汇”操作模式,可以基本判断“善心汇”传销案同时具备了集资诈骗和非法传销的双重特征。
媒体披露的“善心汇”操作模式
会员只要按一定标准投资,可以很快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回报。同时,通过不断发展下线,随着会员层级提高,还有源源不断地获利。参与人向推荐人以每颗300元价格购买一颗“善种子”,即可激活一个会员账号。会员账户激活后,可通过投入资金和发展下线获得高额静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指会员按照平台指令,向陌生会员汇款,称为“布施”。这一环节完成一段时间后,平台会安排其他会员向此人汇款,称为“感恩受助”。会员可以选择“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大德”六个档次,“布施”金额从1000元至1000万元不等,收益率从5%至50%不等。动态收益则指的是会员发展下线后,可以拿到下线“布施”金额2%-6%的提成。
一、从实施方式上看,“善心汇”具备非法集资和传销的特征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行为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善心汇”有要求参加者购买“善种子”的获得会员资格要求,也有按照顺序组成层级,以人员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情形,包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也确实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是典型的传销活动。
另一方面,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张天明公开宣传其有2000亩黄花梨基地,在三亚槟榔谷有260亩房地产开发用地,并由多家公司,加入“善心汇”系统的每个会员都能获得超过本金的收益。实际情况是,张天明只有几百亩树苗,房地产开发用地没有用地手续,多家公司均为空壳公司。会员的收益则是用传销等手段吸纳资金,用来支付会员回报和奖励的来源是补充进来的参与人的本金。基于上述流程可以判断,“善心汇”的实质就是张天明通过虚构、夸大项目,承诺高额返本返息的方式吸收资金,当吸收资金不足以支付返本返息时,资金链断裂,整个系统崩盘,这又与集资诈骗的特征相吻合。
二、从收益方式上看,“善心汇”是一种非法集资和传销的混合行为。
“善心汇”组织存在典型的通过发展下线骗取财物的情形,但通过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善心汇”并不存在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而是向不特定人推广宣传投资扶贫,购买“善种子”,而后通过投入资金和发展下线获得高额静态、动态收益。“善种子”既不是商品也不是服务项目,而是一个激活会员账号的门槛。
静态收益非常明显,即是按照投资金额,在一定时间后,返还投资成本,并给予5%-50%的利息。静态收益是一种类似于通过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的吸收资金的行为。
动态收益则是通过发展下线,按下线投资的百分比获取收益,这是一种典型的传销行为。符合“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形。
三、从行为目的上看,张天明具备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条件
媒体披露显示,“善心汇”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由会员直接打款至张天明的多个个人账户,一年下来张天明获利十余亿元,其他骨干成员也都有不同程度的非法所得”。
“张天明的妻子在逃跑时,随身携带了140多万元现金、29张银行卡,仅抽查的8张卡中的资金就有1100多万元”。
“张天明把非法所得的十余亿元,用于给自己和家人购置大量资产。张天明承认“善心汇”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取得个人利益”。
“张天明表示,他的非法所得投入到捐助、扶贫的钱只占极少数。用他自己的话说,掏这些钱也是为了给会员们呈现一个慈善家的形象,引诱更多人加入”。
依据上述媒体披露的事实可以判断,张天明已经具备了“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以及“携带集资款逃匿”的行为,具备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条件。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善心汇”同时具备了非法集资和传销的特征。一方面,张天明通过虚构、夸大投资扶贫项目,承诺高额返本返息的方式,发展会员500余万人,所得资金绝大多数被张天明及其骨干成员占有、挥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及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等情形。
另一方面“善心汇”传销案也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分析均基于网络媒体披露的案情,材料有限,难免有所偏差。可以确定的是“善心汇”是一种集传销、集资、诈骗为一体的新型、混合型犯罪,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这种新型的犯罪也给我们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值得共同探讨研究。
“善心汇”传销案同时具备了集资诈骗和非法传销的双重特征
作者:张宇鹏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题 “善心汇”涉嫌特大传销案调查:揭开“假慈善”、“真敛财”的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