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名称是由“地名+产品名”的形式组成,地名可以是行政区划名,也可以是山、河、湖泊或者古代地名。《商标法》是目前我国保护地理标志最为核心,也是效力等级最高的一部法律,但是其目前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依然带来了困惑。例如,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禁止将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换言之,这一规定也导致可以核准注册县级以下的地名和非行政区划名称做商标。这样的规定使得如果县级以下的地名和非行政区划名称的标志被注册成功,那么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将会受到阻碍。
然而,因为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审查实操中,因为“产品名”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所以通常只有“地名”才会被纳入进行商标名称近似判断的范围之内。因此,许多申请人就会遇到在进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时,因为“地名”已经被他权利人“抢注”,所以地理标志名称被驳回的情况。“被注册”的地方名称通常是由以下两种原因造成:
1、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被注册为普通商标
虽然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名称进行注册,但是镇、乡、村一级名称并未受到保护。如云南省剑川县的沙溪镇、广东省仁化县的石塘镇、广东省湛江市的硇洲岛镇等地,均有大量的地方特色产品。但是“沙溪”、“石塘”、“硇洲”等词汇均已被不同程度地注册为普通商标。因地理标志商标进行注册审查时,亦需保护在先申请商标的合法权益,所以目前已注册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同名的普通商标,对当地开展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保护工作造成了阻碍。
2、具有多种含义的县级政区划名称被注册为普通商标
在另外一方面,部分县级名称较为特殊,存在多种含义,在进行商标注册审核时,难以受到保护。如广东省惠州市的龙门县,因“龙门”一词不仅指龙门县,还存在“鲤鱼跃龙门”,“龙门石窟”等多种含义,因此在农作物、食品、药材、酒水饮料等诸多农副商品类别上已有大量已注册的“龙门”普通商标;广东省珠海市的斗门区,因“斗门”不仅指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还有“农业灌溉系统中用在最小的固定渠道的水闸,以控制水的流量”的意思,因此在多个类别上已有大量注册的“斗门”普通商标,对当地开展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保护工作造成了困难。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所标示的商品来源有明确的地区指向,而普通商品商标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基本功能并不相同,从一定商标指示性作用意义上看,并不能将功能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的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或作混淆性分析判断。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3.5【混淆判断】中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在混淆性判断参考因素方面有明确规定:“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客观存在情况及其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判断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可以从不当攀附地理标志知名度的角度,判断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依照前述规定,在审查在先商品商标与在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混淆性问题时,更多地应参考后者的客观存在情况及其知名度、显著性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并不能简单就标识本身比对即给出构成彼此在先权利障碍的结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共存问题形成过如下意见:商标权是私权,如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已经消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且双方签订共存协议,表明在实际使用时便不会出现相互“搭车”的情况。因此,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应该予以考虑。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在决定是否认可共存协议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双方商标在整体上是否有区别,商标共存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在遇到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地理标志申请在后的情况时,可结合地理标志客观存在情况及其知名度、相关公众认知等因素以及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署共存协议等情况来提出驳回复审。在遵循《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充分考虑商标共存协议等因素来作出经得住推敲的裁定。
包容共存,合理避让,方能够实现共赢。“金华”火腿商标与“金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同样被法院判决可以合理的使用方式相互共存。“金华火腿”商标权由于计划经济的原因,一直以来被位于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所拥有;转入市场经济以后,金华市政府、金华火腿协会以及众多金华火腿生产企业都认为金华生产的火腿使用“金华火腿”标识天经地义,于是双方就“金华火腿”商标权开始了多年的争夺。2002年,原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对金华火腿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3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对浙江省常山县火腿公司等55家企业提出使用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予以审核登记,因此,他人对“金华”、“火腿”有权利正当使用。
地方名称被注册的情况与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恶意抢注是有一定区别的,申请人不能片面地认为本地方的地名已被“抢注”,造成区域公共品牌保护工作难以开展。目前,县、镇、乡、村等行政区划名称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的情况是各地方开展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保护工作所遇到的普遍问题和难点。
对此,首先各地方政府需要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还未被注册的镇、乡、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如条件成熟,可以及时开展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保护工作。其次,如当地地理标志产品条件尚未成熟,在积极培育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可依据商标法,以集体商标的形式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区域公共品牌进行注册保护。同时,地方政府及部门可以加大区域性公共品牌的宣传力度,通过“老字号”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形式,寻求多元化的保护模式和渠道,尽量降低行政区划名称被注册为普通商标所带来负面影响。
商标法10.2、16|地名商标对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保护的影响
作者:李至 杨皓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名称是由“地名+产品名”的形式组成,地名可以是行政区划名,也可以是山、河、湖泊或者古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