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来袭,隐形富豪资产裸奔?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国际反避税行动正处于从单边向双边、多边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在此背景下,中国承诺将依据统一报告标准(CRS)对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前言
国际反避税行动正处于从单边向双边、多边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在此背景下,中国承诺将依据统一报告标准(CRS)对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本文将在整合CRS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对CRS做一个全面、详尽的介绍。
CRS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各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反避税行动,尤其在2008年经济危机后,经济不景气造成财政收入减少,进一步促进各国开展国际反避税行动。2010年,美国率先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美国纳税人的资产信息,以便全球征税。FATCA成功实施后,其他国家政府纷纷推出相似措施,开启全球范围的联手反避税行动。2014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G20的委托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简称“AEIO标准”),用于指导司法管辖区内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这一标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 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简称“Model CAA” ),主要约束税务机关之间的情报互换关系;二是“统一报告标准”(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主要规定金融机构对外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信息进行收集和报送的相关要求以及程序。
截至2016年底,承诺实施AEIO标准和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的国家(地区)分别有101个和84个。根据承诺,将会有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巴多斯等54个国家(地区)在2017年9月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2018年9月,将会有包括中国香港地区、巴拿马等47个国家(地区)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2013年8月,我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4年9月,我国承诺实施AEIO标准;2015年12月,我国正式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约定在2018年9月,我国将进行并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换;2017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CRS的基本原理
CRS的基本机制如图所示。参与CRS辖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通过实施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客户中的非本辖区居民账户,进而将识别出的非本辖区居民账户的相关信息报送至本辖区税务主管机关。最终,各辖区的税务主管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的交换实现对其本辖区居民境外账户与收益的税收监管。

CRS在中国的发展
作为二十国集团(G20)的成员国,中国一直表示支持OECD有关信息自动交换议题下的各项倡议,并积极推进CRS在中国的实施。
2015月2月,国税总局在苏州举行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专题研讨会》,邀请专家与国内相关监管机构和行业代表就CRS的背景、要求与实施要点进行了介绍与交流;
2015年12月,中国完成了CRS MCAA的签署,确认计划于2018年9月前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2016年2月,CRS国内指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管理办法》首次在相关监管机构与行业代表内征求意见;
2016年4月,国税总局召集相关监管机构与行业代表对CRS国内指引进行现场讨论与交流;
2016年6月,国税总局基于前期征求意见和讨论情况,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再次下发征求意见。
2017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尽调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尽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事项。在该适用范围中,必须明确金融机构、非居民和金融账户的相关定义。
1、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下列机构属于该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三)期货公司;(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五)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信托公司;(七)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下列机构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财务公司;(三)金融租赁公司;(四)汽车金融公司;(五)消费金融公司;(六)货币经纪公司;(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八)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
2、金融账户包括:
(一)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1.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2.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或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三)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
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3、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4、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5、下列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查: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金账户:1.受政府监管;2.享受税收优惠;3.向税务机关申报账户相关信息;4.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等条件时才可取款;5.每年缴款不超过五万美元,或者终身缴款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保障类账户:1.受政府监管;2.享受税收优惠;3.取款应当与账户设立的目的相关,包括医疗等;4.每年缴款不超过五万美元。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1.在合同存续期内或者在被保险人年满九十岁之前(以较短者为准),至少按年度支付保费,且保费不随时间递减;2.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获取保险价值;3.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付金额(不包括死亡抚恤金)在扣除合同存续期间相关支出后,不得超过为该合同累计支付的保费总额;4.合同不得通过有价方式转让。
(四)为下列事项而开立的账户:1.法院裁定或者判决;2.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销售、交易或者租赁;3.不动产抵押贷款情况下,预留部分款项便于支付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款或者保险;4.专为支付税款。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存款账户:1.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账户持有人;2.禁止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或者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六十日内返还账户持有人。
(六)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休眠账户。休眠账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不包括年金合同):1.过去三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发起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交易;2.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3.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七)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由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
(八)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
(九)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尽调管理办法》的影响
(一)对资产配置地区的影响
中国税收居民在CRS参与国(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不一定会被收集和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因为进行信息交换需要达到的条件有:既是CRS参与国(地区),并与中国达成双边或多边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匹配关系。因此,投资者购置海外资产时会考虑到这一点,在CRS国家(地区)中,所有主体均能够自由选择是否与其他主体进行匹配,因而还存在着与中国没有形成匹配关系的国家(地区)。所以相关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可能会选择这些与中国尚未形成匹配关系的国家(地区),但其中所蕴含的商业风险也不可小觑。
(二)对资产配置结构的影响
从资产的结构来看,CRS信息交换仅限于金融资产,包括海外银行存款、信托架构下的信托收益权、保险公司含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和债券公司的股票等,而不动产、具体的商品实物等不在金融资产范畴之内,因此不必进行情报互换。例如,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房产、珠宝首饰、军画、飞机、游艇、公司股权和贵金属等产品的信息不在交换之列,因此,有的投资者在进行资产购置时,会倾向于不在CRS披露之列资产的投资,或者加大对一些虽然被披露但是税负比较轻的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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