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年度十大案例之六:抵账房屋有风险 无法交付应担责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2018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2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780件,同比增长62.85%;受案标的额71.8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14亿元,同比增长106.

2018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2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780件,同比增长62.85%;受案标的额71.8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14亿元,同比增长106.94%。2018年哈仲受理案件涉及45种类型,受案范围从房屋买卖、借款、物业和建设工程等传统类型案件,扩展到知识产权、股东出资、采矿权转让等新型案件类型,且含涉外因素的案件增多。为了更好地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维护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中的特殊作用,现从2018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3日,王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将其在富华建设公司取得的、尚未过户到本人名下的抵账房出卖给了李女士。约定房屋总价款80万元,定金5万元, 2018年2月1日前王先生应将房屋过户到李女士名下,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李女士一次性交付剩余房款。后王先生以其与富华建设公司存在纠纷,富华公司不给其办理过户为由,未能如期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李女士多次催促,王先生称是第三方原因,且无法确定能够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无奈,李女士于2018年5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王先生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解除王先生、中介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向李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王先生虽然是因为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为李女士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第三人的过错不能阻却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王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并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仲裁庭确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裁决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
哈仲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账房买卖合同,不因为出卖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无效,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带来的不利后果。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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