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营期间,股东能否撤资?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延迟复工,接近两个月的停工停产,许多企业因自身抵抗风险能力较弱,更是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延迟复工,接近两个月的停工停产,许多企业因自身抵抗风险能力较弱,更是遭受了严重的损失。疫情的冲击使许多企业不仅对外业务开展受到了影响,且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也受到了影响。
面对疫情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有部分股东提出了撤资的要求,公司运营期间股东能否撤资?又有哪些合法途径?为此,本文将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01 公司运营期间股东能否随意撤资?
1.股东撤资
股东撤资是指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其投资的行为,对外表现为公司减资程序、股权转让程序或公司清算程序等法律形式,是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注册后,股东将其所缴的出资以各种方式予以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行为。
由此可见,
股东撤资和抽逃出资的根本区别在于抽回出资行为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为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因此,公司在运营期间股东不能随意撤资,要经过法定程序,以非法形式将出资予以撤回很可能构成抽逃出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面对疫情造成的损失,如果股东要求撤资,有哪些合法的途径呢?
02 股东撤资的合法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法律规定,股东要从公司撤回出资,有以下几种合法撤资方式:
1.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可以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且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还对减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必要的条件下还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采用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股东无需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前提是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且减资程序较复杂,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周期也比较长。
2.公司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异议股东有股权收购请求权,即对下述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若股权回购无法达成一致陷入僵局,《公司法》还提供了最后的救济途径,即异议股东可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3.股权转让
股东撤资还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外部转让。
股权转让是股东撤资最简便的方法,内部转让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协议,就不受任何限制,且程序操作简便;外部转让虽较内部转让程序相对复杂,但也能够达到股东撤资的目的,但此种方式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专业性较强,如转让主体是否适格、交割时间的确认以及相关财税负担,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办以规避风险。
4.请求公司解散
当股东因意见不合未能作出有效的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决议,公司有可能会陷入僵局,此种情况下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此种方式只能在股东穷尽其他救济手段无法解决公司僵局的情况下适用,且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综上所述,股东不能随意撤资,否则有可能构成抽资出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减资、公司回购股权、股权转让和请求公司解散的合法方式撤回出资。选择良好的撤资方式,才能更好的解决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僵局。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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