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的合同履约风险和潜在纠纷应对建议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省内各类企业(特殊企业除外)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特殊企业除外)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020年1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省内各类企业(特殊企业除外)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企业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开工,或多或少使得企业正在履行的商事合同面临已方及/或相对方不能全面履行的风险,就可能导致的履约风险及潜在纠纷,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 “不可抗力免责”规定的应用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政府明确的强行性通知佐证,应符合 “不可抗力”认定的相关条件,已签订的商事合同且履行时间在疫情持续期间的,如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2 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应履行的必要程序
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合同当事人须积极采取措施与合同相对方书面协商沟通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事项,不要怠于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
(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应当及时以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及时以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对方因疫情而产生的不能履行具体事实,要求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协商签署书面文件;若双方无异议的,则协商好合同解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并形成书面文件。
若对方不予理睬或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书面通知对方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现状。接到通知的一方有异议的,应及时将异议书面回复并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合同条款变更等情形
及时以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对方因疫情而导致的迟延履行具体事实,要求双方就迟延履行事宜进行协商签署书面文件。
若双方无异议的,则协商好合同迟延履行事项后就相关事宜的处理并形成书面文件或变更合同补充协议。
若双方未能达成书面变更条款,则应及时向相对方发送书面《告知函》,告知因疫情致使合同无法如约履行(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等),并附上政府部门延迟复工通知。如发生争议,可要求免除逾期交付或逾期付款的责任。
一方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疫情对履行合同造成影响的事实并提出符合商业惯例的合理要求,一方收函后应当尽可能核实对方来函所述事实并及时回复协商方案或书面提出异议。
3 外贸企业或外贸订单的处理建议
年前接了订单的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揽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因订单延期或无法完成而被外商索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而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包括自然灾害、突发异常事件等客观发生且无法避免的事实。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属不可抗力事实范围。该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4 对合同继续履行可采取的措施
1、及时评估对继续履行可能对已方和相对方产生的影响(包括对方履约及资信状况、范围、大小等)。
如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延期履行等而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恢复履行,避免违约。
2、签订新合同或补充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导对继续履行合同的影响,避免违约。
3、妥善留存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为潜在纠纷处理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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