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行为的刑法评价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卖淫信息、招嫖信息是日常生活中卖淫类犯罪的惯用手段,尤其是手机短信,基本沦落为卖淫嫖娼信息及赌博信息等垃圾信息的收件箱。 谁的手机还没收到过个“改变你一生财运的甜妹”?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卖淫信息、招嫖信息是日常生活中卖淫类犯罪的惯用手段,尤其是手机短信,基本沦落为卖淫嫖娼信息及赌博信息等垃圾信息的收件箱。
谁的手机还没收到过个“改变你一生财运的甜妹”?收不尽删不完,烦的脑仁疼。除了手机短讯,以微信、QQ等建群的方式、在网站上明目张胆或使用行话暗语的方式发布招嫖信息等亦很常见,深恶痛绝的同时,也为发信息的大哥大姐们担忧,不晓得自己在违法犯罪么?
今天小编就来理一理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的行为,为自己的手机求个清净~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也是组织卖淫等犯罪的常见手段行为。实务中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一、设立用于发布卖淫女招嫖广告的论坛网站,通过收取发布招嫖广告的广告费及论坛会员费等方式非法获利,未实际参与组织卖淫的其他行为及未参与嫖资分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案号:(2018)浙0104刑初63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游守伟自2016年开始设立”西湖阁”网站,用于发布招嫖广告,通过收取发布招嫖广告的广告费及论坛会员费等方式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204548.82元。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丰年通过”西湖阁”论坛、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发布招嫖广告,介绍卖淫女、卖淫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宣传,招募卖淫女及招揽嫖客,为卖淫活动设定卖淫项目、价格,接送卖淫女,协商卖淫交易地点,并根据嫖客需求和卖淫女的偏好、丁某卖廖某1行调配,以上述方式组织卖淫女丁某某等六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至少12次。
裁判观点:被告人王丰年组织卖淫女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游守伟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的同时,对卖淫女及卖淫活动有管理、控制的行为并从嫖资中抽取提成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介绍卖淫视为实现组织卖淫所采取的手段,应定性为组织卖淫罪。
案号:(2017)湘31刑终195号
基本案情: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金珍听说通过微信介绍卖淫不易被公安机关发现。
2016年4月底,王金珍用手机注册的微信账号,昵称为“安心”,用另一手机注册的微信账号,昵称是“私人定制”,通过微信聊天平台发布招募小姐的消息,并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男性好友,并将从网上下载的美女照片发到朋友圈,让微信朋友圈的好友知道王金珍是从事色情服务行业的。
后陆续有卖淫人员胡某某(1999年12月18日出生)、张荣等六人通过微信加被告人为好友后来到吉首。
王金珍要卖淫人员将本人的照片发到王金珍手机上,每天通过微信安排她们到指定的宾馆开房,规定每天12点开工次日凌晨3时左右休息,在开工时间内,由王金珍通过微信与嫖娼人员联系谈价(发生一次性关系,嫖客付费300元或400元),并将卖淫人员的照片发送给嫖娼人员,待其选好人后,便将卖淫人员所住的宾馆及房间号告诉嫖娼人员。
每次性交易完成后,卖淫人员便通过微信给王金珍转款100元至200元不等。
裁判观点:王金珍利用微信平台招募卖淫人员,招揽嫖客,指定卖淫活动处所,指挥、安排、调度卖淫活动,对卖淫价格、卖淫活动时间和态度进行要求,王金珍与卖淫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王金珍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介绍卖淫是为实现组织卖淫所采取的手段,其行为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三、明知卖淫组织的存在,以利用网络平台方式向欲嫖娼人员发布卖淫信息的方式为卖淫组织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取好处,系介绍行为,但该行为依附于卖淫组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9)青0104刑初156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姚建华系 “××水疗”的负责人,在其经营管理期间,为增加收益,引进多名卖淫人员,并在“××水疗”内为卖淫人员提供休息场所,根据嫖娼人员数量提前预定好该酒店四、五楼客房供卖淫活动使用。
被告人李伟明知“××水疗”存在卖淫活动,为从中获利,长期利用网络平台方式向欲嫖娼人员发布卖淫女性的信息、服务类型、价格等内容,并与“××水疗”的接待苏某相互接应,协助嫖娼人员顺利到达嫖娼场所,每介绍成功一名嫖娼人员,被告人李伟从苏某处获得200元好处费。
裁判观点:被告人李伟明知“××水疗”存在卖淫活动,为从中获利,长期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为该水疗介绍嫖娼人员多人次,且每介绍成功一名,从该水疗获得200元好处费。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情节严重的入罪要求,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退一步讲,即使达到情节严重,亦应择一重罪以介绍卖淫罪论处。
案号:(2018)粤0607刑初42号
基本案情:1.自2017年4月始,被告人齐少娟伙同被告人王世周、伍金菊等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以网络招嫖的方式介绍多名卖淫人员在广东省佛山市、深圳市等地进行性交易。
其中,被告人齐少娟负责纠集及联络卖淫人员,安排进行性交易的酒店等事宜,被告人王世周、伍金菊负责利用“天下游”软件虚拟定位到上述酒店附近,利用“NZT”软件登录多个微信号,并通过微信中“附近的人”功能让嫖客添加其为微信好友,
随后,被告人王世周、伍金菊或与其合作的“键盘”人员(另案处理)负责通过微信向嫖客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客商谈嫖资等事项,共同介绍卖淫人员进行性交易,并谋取非法利益。
2.自2017年4月始,被告人齐少娟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以网络招嫖的方式介绍卖淫人员郭某2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深圳市等地进行性交易。
其中,被告人齐少娟负责纠集及联络卖淫人员,安排进行性交易的酒店等事宜;
李某雇请被告人汪光华、李飞、查泉福、祝辉涛、祝鑫钰、李云与胡某、王某、姚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江西省、广东省东莞市从事“代聊”等工作,
即利用“天下游”软件虚拟定位到卖淫人员所在酒店附近,利用“NZT”软件登录多个微信号,并将“键盘”的二维码发布在朋友圈,吸引嫖客通过微信中“附近的人”功能添加“键盘”为微信好友,
随后,与李某合作的“键盘”人员(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嫖客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客商谈嫖资等事宜,共同介绍卖淫人员进行性交易,并谋取非法利益。
裁判观点:被告人齐少娟并未对卖淫人员实施管理、控制等行为,卖淫人员对于是否卖淫、何时卖淫均有自主决定权,不存在不得不卖淫或不得不持续卖淫的情形,被告人齐少娟、王世周、伍金菊、李飞等九被告人仅与卖淫人员参与嫖资的分成或收取提成,组织性并不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起的是牵线搭桥的作用,其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辩护人沈灿洪、罗秀琼所提被告人李飞、汪光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李飞、汪光华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退一步讲,即使达到情节严重,亦应择一重罪以介绍卖淫罪论处。
五、以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的方式,招揽、介绍相关人员卖淫嫖娼并提供卖淫嫖娼的地点,后自行搭建网站为自己和他人发布招嫖违法信息,应以介绍、容留卖淫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罚。
案号:(2019)皖0104刑初189号
基本案情:2018年5月初,被告人陶某宽、陶某英共同租用本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万科金色名郡公寓楼开设家庭spa会所,先后招揽失足妇女在其租用的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
由陶某宽负责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揽、介绍人员到上述地点嫖娼;由陶某英负责在卖淫地点对接嫖客并给卖淫女派单,陶某宽、陶某英每次从卖淫妇女处收取200元嫖资分成。
被告人陶某珍在明知陶某宽、陶某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下,仍帮助招募失足妇女、对接嫖客、在卖淫地点派单等。
2018年6月,被告人陶某宽出资聘请王某2搭建网站××用于发布招嫖违法信息。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网站内有大量招嫖广告,共计11个招嫖信息。
经统计,该网站有陶某宽、陶某英开设的家庭spa会所的招嫖信息;另10条发布的为合肥地区其他家庭spa会所招嫖信息。
裁判观点:被告人陶某宽、陶某英、陶某珍为非法牟利,容留3名妇女在其承租的居民住宅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互联网发布招嫖信息,招揽、介绍嫖娼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
陶某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陶某宽建立互联网站,不仅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为其自己与陶某英容留卖淫联系嫖客,还发布其余招嫖违法信息10条,情节严重,该部分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故应以两罪对陶某宽处罚。
六、组织卖淫的犯罪团伙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除组织卖淫外还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成员以具体的犯罪行为分别以组织或协助组织、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数罪并罚。
案号:(2018)鲁0102刑初41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建刚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人员从事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活动。
二人先从内蒙古自治区纠集了赵某某等卖淫人员,在山东省济南市为上述人员安排住处,进行管理。同时安排位于黑龙江省兰西县的被告人王志东、曹鑫做好敲诈勒索的准备。
李建刚、付某某通过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的被告人李锐、吉林、李庶等人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吸引嫖娼人员进行联络,确定嫖娼的时间、地点、价格等信息。
付某某、李建刚按上述信息,安排赵某某等卖淫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卖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安排王志东、曹鑫通过电话,以曝光隐私、实施暴力、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形式,敲诈嫖娼人员。上述犯罪行为完成后,获利由所有参与该起犯罪的人员进行分赃。
裁判观点:被告人李建刚伙同付某某,组织王志东、李锐、吉林、李庶、曹鑫等人多次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成员较为固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被告人李锐、吉林、李庶为被告人李建刚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积极提供帮助,发布招嫖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李建刚与付某某共谋,安排代聊人员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并将信息转发给卖淫女,安排卖淫女上门实施卖淫,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时指使安排同案人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应数罪并罚。
七、以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的方式,以招嫖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后实施其他犯罪的,以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发布招嫖信息作为手段行为,不单独进行评价。
案号:(2019)渝0107刑初860号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肖晓龙伙同他人采取先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被害人进行联系后,肖晓龙再带领一名女子到达被害人所住酒店房间,通过语言威胁等方式以出台费、车费、保证金的名义敲诈被害人钱财。
裁判观点:被告人肖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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