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师妹小时候听说过一个故事,说可口可乐和全世界绝大部分碳酸饮料的配方差不多,都是由碳酸水和糖组成的。然而比起其他碳酸饮料,它却能够经久不衰,在全世界畅销百年,秘密就在于它各项原料的配比,传说全世界只有三个人知道,这一纸配方的价值高达790亿美元。
虽然可口可乐的天价配方已经成了都市传说,但商业秘密的价值不容小觑,小师妹今天来和大家聊一聊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于2019年4月23日再次进行修订,对商业秘密范围、惩罚性赔偿、法定最高赔偿额、举证责任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订,这足以说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下面,小师妹就部分重要条款为大家作简要梳理:
进一步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
2017版《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刚作了扩充,取消了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要件,将一些虽然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但对于其他经营者避免类似错误或节省成本,减少代价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诸如在失败的技术开发实验中得到的数据、配方、流程以及失败的经营数据等)纳入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本次修订则进一步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将商业秘密范围突破“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扩大为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在内的商业信息,这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进步,使得商业秘密的概念更趋科学,也是现实发展的需要,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定会出现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外的其他具有商业价值且需依法保护的信息。
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
1、将“电子侵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明确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越趋多样化,电子侵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越来越普遍。本次修订将“电子侵入”明确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不必再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进行曲线维权,极大地降低了维权的风险及难度。
2、将“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扩大为“违反保密义务”
义务一般来源于法定或约定。旧法只将“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而对于一些具有法定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存在不当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是否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本次修订显然使该条款更趋科学、合理。
3、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依据旧法,对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人,很难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本次修订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明确作为责任主体,既有利于提升权利人维权效果,也更有利于有效打击违法侵权行为。
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额度
1、将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区别于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创设了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原则
旧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统一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原则处理。而本次修订则着重区分一般侵犯商业秘密和恶意侵犯商业秘密,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院有权给予惩罚性赔偿,即有权在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大幅提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定赔偿限额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一直是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难题。很多情况下,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赔偿金额最终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本次修订将法定赔偿限额上限由三百万元以下调整至五百万元以下。
3、大幅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
寻求行政监督检查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政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本次修订将最高罚款额度由五十万调整至一百万(一般情节)、三百万元调整至五百万元(严重情节)。
上述修订,不仅大大增加了违法者的侵权成本,也有利于改变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昂,很多情况下即使胜诉也得不偿失的尴尬境地。
首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侵权事实及侵权结果举证难,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率低,已严重妨碍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本次修订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权利人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或者自己不存在侵权事实,这有利于提高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及维权效率。
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本次修订前,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旦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是否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次修订明确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有利于促进司法统一,维护司法权威。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规定
作者:人力资源法律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小师妹小时候听说过一个故事,说可口可乐和全世界绝大部分碳酸饮料的配方差不多,都是由碳酸水和糖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