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刘海华
供 稿: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刘海华
审 稿: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司法部研究室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马某某系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前就读于银川某职业学校。2016年5月28日晚,马某某与保某某、李某在一酒吧喝酒,喝酒过程中,马某某提到其一位不怎么熟悉的朋友马某在不久前将他的手机摔坏后却不愿赔偿的事情,于是想着给马某联系商量赔偿的事,马某某电话联系马某,期间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约定在灵武市中心广场见面。酒后,马某某、保某某、李某乘车到灵武市中心广场,马某也叫上其朋友周某乘车到了灵武市中心广场。双方见面后,马某某与马某当场发生争吵,马某某用拳头殴打马某的头部。周某见状后手持铁钎追打马某某,并用铁钎将马某某刺伤。追打过程中,马某某摔倒在地,保某某见状上前殴打周某,遭到周某反抗。周某反抗过程中,用铁钎划伤了保某某,保某某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周某捅伤,马某某、保某某、李某先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鉴定人周某腹部锐创并胃及横结肠全层破裂已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保某某、马某某移送到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马某某被取保候审。因马某某系未成年人,2017年6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通知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马某某辩护。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华,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马某某和马某某的家长,详细了解了案情,并在第一时间到兴庆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全面审查案件现有证据。审查完毕后,承办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认为周某虽然被捅成重伤,但与马某某无关,应对马某某不予起诉,具体理由是:一是被害人周某被捅伤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在保某某对被害人周某实施殴打行为之前,其与马某某之间并没有任何的谋划和商量;二是被害人周某被捅伤之时,马某某与保某某没有共同的犯意,马某某本人也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在保某某捅伤周某前,马某某已乘车离开了现场,对保某某使用匕首捅伤被害人周某的事情并不知情。
承办律师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于2017年7月21日和9月3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退侦后,公安机关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据证实马某某与保某某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实行行为。退侦期间,承办律师多次与马某某父母以及被害人周某的父母联系,促成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随后,承办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建议对马某某不予起诉。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之下,2017年12月7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马某某不予起诉。
本案的关键是证据问题。承办律师全面审查案卷证据后,发现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马某某与保某某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实行行为,所以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保某某和马某某根本就不属于共犯,马某某不应当被指控为犯罪。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一般争执引起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该案是由马某某与马某的争执引起,导致一人重伤的后果,认定保某某与马某某属于共同犯罪而同时将二人列为犯罪嫌疑人。援助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事实和证据上,用证据将保某某的行为和马某某的行为区别开来,并用证据去证实保某某与马某某之间没有任何的共同犯意,由此得出本案被害人周某受重伤的后果与马某某无关的结论。
本案辩护的成功,关键在于承办律师对证据的严格把握和审查。刑事辩护中,所有的辩护点均落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而事实的认定需要以证据来证实,这就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对案件证据具有高水平的审查能力,如此,才有可能深挖案件的真相和找到有力的辩护点。
辅德案例——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作者:刘海华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刘海华 供 稿: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刘海华 审 稿:银川市兴庆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