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标准(二)》重大修订 专题研究系列(一):总概及职务犯罪

来源:君合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目录 一、整体情况及适用问题 二、职务犯罪相关罪名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

目录
一、整体情况及适用问题
二、职务犯罪相关罪名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将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系《立案追诉标准(二)》自2010年5月发布及2011年11月出台补充规定后第一次全面修订。我们将根据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所涉罪名的不同类型,对相关罪名立案标准的修订情况进行研究及评析,并逐一就研究分析结果进行发布,形成“《立案追诉标准(二)》重大修订专题研究”。此文章是本系列的第一篇作品,将对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整体情况及适用问题,及职务犯罪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修订进行分析讨论,供抛砖引玉。
一、整体情况及适用问题
1. 修订情况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共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其中1:
(1)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及证券法相关修改内容,对9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
(2) 参照“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案件,与目前司法解释最新稿保持一致。
(3) 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类罪平衡等因素,对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包括票据诈骗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数额标准及走私假币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
(4) 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作修改或者已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17种罪名沿用原规定。
2. 修订亮点
《立案追诉标准(二)》的修订紧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围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展开,具有如下亮点:
(1) 突出的政治性:坚持从严惩治非法集资、洗钱、证券、涉税犯罪,防范资本无序扩张2,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例如,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十二种不同情况分门别类进行了规定,尤其进一步明确了倒买倒卖、变相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及相应的立案追诉标准。
(2) 鲜活的时代性3:结合了当前我国市场发展中的各类问题,提高调整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例如,结合当前虚拟货币经常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亦对“货币”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鲜明的法治性和实践性4:自《立案追诉标准(二)》初次发布以来十余年间,《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正案,亦配套出台了各个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前后修订导致标准不清晰的罪名,如骗取贷款罪,本次修订亦进行了修改完善。
3. 适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亦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
(1)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2)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例如,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由受贿金额人民币六万元降低至三万元,那么在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实施前的相关犯罪行为,仍然参照六万元的标准;又如,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骗局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由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提高至五十万元,那么对于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实施前发生、但是在实施后办理的相关案件,将适用五十万元的标准。
二、职务犯罪相关罪名
本次《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共涉及五个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包括:

1. 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从五个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修改调整来看,最明显的特定是相关罪名的立案标准全部下调。除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外,其余四个罪名的立案标准此前的依据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即按照对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的二倍执行,而此次修订则是降低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所需数额标准,目前与对应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一致。
实际上,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提高相关罪名最高刑罚并调整量刑档次的修改内容一脉相承(具体分析请见君合法评:《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解读: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罚之调整和细化》),未来司法实践层面有可能会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的惩治力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5,企业需要注意进一步加强合规建设,防止并杜绝企业工作人员涉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以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统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早在2011年出台《刑法修正案(八)》时,就增设了《刑法》第164条第2款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原因系我国在签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AgainstCorruption)》后,需依照该公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对腐败行为犯罪化6。但是自从设立该罪名以来,不仅其立案追诉标准与同属第164条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统一,且司法实践中也鲜有适用该罪名的相关案例,这种情况与我国的市场情况与经济形势密不可分。
在当前国际政治形势大背景下,我国进一步践行“一带一路”倡议,逐步将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为全球发展增添新动力,那么对于反海外腐败的立法、司法、执法问题就需要进一步重视。结合本次《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量刑标准的补充调整,可以看出未来该罪名在实践层面很有可能将不再被“边缘化”,在跨境贸易、国际投资等涉外商业领域中,将进一步促进企业与外国政府官员、国际组织官员往来的商业廉洁性,加强对海外腐败的打击力度。
3. 未来执法趋势及企业合规要点
如前所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实际上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从严调整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样的数额。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该司法解释时,明确提到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的修订结合了“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故我们理解未来相关罪名的调整可能有如下两种可能:
(1)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保持统一:表明我国目前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并不区分受贿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强调对于商业领域的腐败贿赂应当与涉及公权力的贪污腐败问题一视同仁,采取同样严格的打击手段。
(2) 未来对于职务犯罪立案及量刑标准仍然会做进一步调整: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提到“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且此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调整量刑档次后,对于第三档量刑的标准始终未进行明确规定,不排除未来可能会进一步修订相关罪名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企业在日常反腐败反贿赂合规实践中,可注意如下几点:
(1) 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反腐败反贿赂合规体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配套设立内部审计及内部调查制度,对于违反相关合规制度的情况早发现、早处理。对于员工进行日常合规培训时,亦应当强调当前相关罪名适用了更为严格的立案标准,警示员工切勿贪图一时的利益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2) 因此前刑事层面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取不同的立案标准,实践中诸多企业对于业务中礼品、招待、差旅费用的标准都是按照市场情况制定,往往高于我国中央及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但是,如若未来立案标准保持统一,司法及执法层面将对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一视同仁,那么企业可考虑是否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规定对费用标准进行进一步调整,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规定。
[1]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4/t20220429_555906.shtml#1
[2]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4/t20220429_555906.shtml#3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6]http://www.npc.gov.cn/npc/c199/201105/03481cfa342a4ceb868ce4f6688719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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