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现状
实践中,很多股东认为注册资本代表了公司自身的实力和市场地位,因此,在公司不需要大额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将认缴的注册资本设置一个非常高的数字,同时设置一个较长的认缴期限。
这种做法在公司正常经营或发展良好时风险不会显示出来,一旦公司经营陷入困境,风险随之而来。即使认缴的注册资本没有到期,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加速到期,股东需要将认缴的注册资本提前缴纳,不受认缴期限的限制。
法律解析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 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 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公司破产时,缴纳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 限的限制。”
-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 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符合下列条件时予以支持: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 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法律建议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并随时根据外部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