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中明星逃税背后隐秘的冰山一角已被揭开。在舆论的探照灯之下,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崔永元开撕范冰冰#事件背后的是非对错与法律风险?
这几天,前央视名嘴崔永元怒怼范爷的事情一经发酵,就迅速占领了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如果崔永元爆料的情况属实,真不得不佩服娱乐圈圈钱的能力,签订阴阳合同,短短4天片酬6000万!!感觉就是在造钱!不, 比造钱还要快!
#崔永元开撕范冰冰#事件回放:
5月28日,崔永元微博晒出一组演艺合同的照片,因合同正文中含有“范冰冰”的名字,且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吸睛无数。
5月29日,崔永元继续发微博曝光,称有演员一出戏签两份合同,一大一小合同共计6000万,却只在片场演了4天。
该条微博虽并未明确指出事主就是范冰冰本人,但不少吃瓜群众、甚至部分媒体都将“4天6000万”与范冰冰联系在一起。范冰冰工作室随即发布“严正声明”,指责崔“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散布谣言,已涉嫌构成诽谤”。
崔永元也很快对“声明”做出了回应,称自己没有保护合同秘密的义务,并于6月2日再次爆料类似阴阳合同的套路。
在后续接受采访时,崔永元明确指出“4天6000万片酬合同”涉事明星并非范冰冰,涉案金额也远超目前曝光金额的十倍以上。
但由此激起千层浪,娱乐圈中明星逃税背后隐秘的冰山一角已被揭开。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不仅如此,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也已介入调查取证(范爷工作室在无锡),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舆论的探照灯之外,站在法律人的视角,应该如何看待这起娱乐事件背后的是非对错与法律风险?
01 何谓“阴阳合同”?
所谓的“阴阳合同”其实就是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02 崔永元是否侵犯范冰冰隐私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都确认了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崔永元在采访及个人微博中,使用“渣子”“真烂”等词语明显带有对他人有侮辱性的词语,从大众评论来看,也确实降低了一般公众对他们的评价。
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所以说,崔永元有权对任何逃税的行为进行检举,纳税既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人物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笔者倾向于爆料人崔永元没有侵犯明星隐私权。
03 范冰冰是否涉嫌逃税罪
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中关于该罪名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可见,纳税人采用“阴阳合同” 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才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4 纳税义务转移是否有效
合同约定“酬金为现金税后款,乙方将在收到甲方另行支付的税金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是否属于有效的约定呢?
《税收征管法》第3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举个例子,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在认定税费负担条款时,最高法认为“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可见,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税款;但允许纳税义务人通过协议约定转移承担税金。
数年来,明星涉嫌逃税的事件屡屡曝光,数额动辄逾千万,最终也因明星自带的光环和影响力而付出巨大代价。法律人想说,依法纳税是每个现代公民应尽的义务,逃税行为不仅是对自身道德约束的纵容,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普通公民如此,明星大腕尤甚。
内行看门道,让法律人来跟您谈谈崔永元的嘴、范冰冰的税
作者:杨功鹏来源:策略律师

娱乐圈中明星逃税背后隐秘的冰山一角已被揭开。在舆论的探照灯之下,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崔永元开撕范冰冰#事件背后的是非对错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