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暴雷下的施工企业自救之道(一)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行业背景 1.房企暴雷的现实背景 2021年,是房地产企业的暴雷年。

行业背景
1.房企暴雷的现实背景
2021年,是房地产企业的暴雷年。回顾2020年8月央行、银保监会等机构针对房地产企业提出“三道红线”,2021年二手房指导价与限贷令,2021年2月集中供应土地政策等强硬调控政策,以恒大事件爆发为典型,房地产行业险象陆续浮出水面。原本前些年以产业地产杀出重围位居地产前十、融资渠道手段业内翘楚的华夏幸福债务压力依旧在增大,协信、宝能、嘉凯城、中天金融、富力地产、格力地产、泰禾地产、京投发展、蓝光发展、美好置业、亿达中国、建业、花样年、荣盛等等房企也是不容乐观。
2.施工企业的至暗之时
大多数人只是看到了地产公司的暴雷,殊不知,在数量庞大的地产公司倒闭潮背后,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建筑施工单位的暴雷,建设施工领域正式进入至暗之时。
(1)2019年11月,北京4家特级资质建筑国企进行兼并重组
北京城建集团与北京住总集团实施合并重组 ,将北京住总集团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北京城建集团,并由北京城建集团对其行使出资人职责。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合并重组 ,将市政路桥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至北京建工集团,由北京建工集团对其行使出资人职责。
(2)2020年4月,特级企业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申请破产重整
云南路建于2017年9月13日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同时还拥有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021年8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重整申请一案,并于8月13日指定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清算组担任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管理人。
(3)2021年7月24日,浙江自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壹级资质)申请破产清算,并于8月28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
(4)2021年9月30日,浙江怡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壹级资质)发布破产拍卖公告,并于10月21日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
(5)2021年10月20日,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拥有11项建企资质,包括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壹级资质)发布破产重整招募公告。
(6)2021年11月3日,《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发布。今年7月22日,该公司(建筑工程壹级资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7)2021年12月20日,特级企业江苏南通六建公司申请破产重整
南通六建于1994年晋升为壹级资质企业,1998年取得外经贸部境外工程承包签约权;2005年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2011年顺利通过住建部特级资质就位考评验收。经营范围包括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2022年1月12日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重整申请一案,并于2022年1月13日指定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每一家破产的施工企业背后都有无数的小型分包企业或者建筑劳务公司,亦或是材料供货商,每一家破产公司的背后都是数十家至数百家甚至数万计的小公司。如何化解债务危机,如何在困境中生存下去成为了施工企业新的难题。
在此,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针对集中管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业承兑汇票、资金监管账户以及“以房抵债”等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并出具本指南,以期从法律角度为建筑施工企业决策部署提供有益的帮助,助力建筑施工企业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
本指引仅为律所在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通知等基础上,结合法律事务的归纳总结,并非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施工企业的自救之道——房企的案件被集中管辖,施工企业如何主张工程款
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通常有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如果施工合同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则视为双方未约定仲裁,施工单位只能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只能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其中,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与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均认为适用专属管辖,但因缺乏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仍有个别法院认为不适用专属管辖。)
1.什么是集中管辖
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是指由最高院指定一定区域内某类案件集中到审判力量强的一个或几个特定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管辖的制度。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及最高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例如破产法司法解释里规定的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债券侵权责任纠纷的集中管辖等。
而最高院要求对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一般是考虑到企业涉及的诉讼较多,且是跨区域、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例如21年引起整个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领域广泛关注的“恒大事件”便是一起典型的“集中管辖”案件。在该案件中,为了保护各方利益、稳定市场秩序,在恒大尚未爆出债务实质违约,也没有出现大量诉讼的情况下,其相关案件被集中管辖,不仅是为了降低恒大在短时间内被债权人集中挤兑的风险,给予恒大更多的操作时间,降低社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在这一过程中,各大开发商、施工企业等作为恒大的债权人,不仅由于地域因素增加了诉讼成本,且诉讼周期被拖长导致不能及时主张自身债权,因此不可避免的作出了一定程度的牺牲。
2.房企暴雷情况下的集中管辖
考虑到很多房企体量巨大,各地涉诉案件众多,通常会采用集中管辖的方式。如果像恒大一样,相关案件被某法院(通常是总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施工单位也只能向该法院起诉。集中管辖的案件,如案件标的额未达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标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在受案后会将案件指定给其下级法院审理。考虑到施工单位来自天南地北,如果统一到集中管辖的法院现场立案,不免诉累缠身,所以施工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立案(移动微法院)或者邮寄立案,降低立案成本。
需要注意一点,诸多施工单位可能早已在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房企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受理后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将未审结的案件移送至某地法院集中处理。各地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需要通过机要通道,这个过程会比较漫长。而且,即便是被移送法院接受了移送的案件,也还要和原法院确认是否收到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如原受理法院已收到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受移送法院会要求原受理法院将诉讼费划至受移送法院指定账户;如当事人未向原受理法院缴纳诉讼费,受移送法院将告知当事人在7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撤诉处理,这无疑又增加了施工单位追索工程款的周期。
3. 施工合同约定仲裁能否对抗集中管辖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仲裁不受集中管辖的限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京04民特602号案件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无论从文意解释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上述规定进行解读后可知,民事诉讼与仲裁系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得出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案件,亦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结论。海文众益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涉案纠纷没有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施工单位与房企约定有仲裁条款,可以马上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且仲裁的效率很高,施工单位能够较早得到裁决结果,快一步进入执行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上述规定中,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一定要约定明确,否则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将因为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无效,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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