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规范使用标识,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TCL公司拥有“TCL”商标,潘某经授权使用“OTCLO”商标,而其实际使用的标识为: TCL公司诉潘某在其工厂生产的热水器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具有侵权恶意。

TCL公司拥有“TCL”商标,潘某经授权使用“OTCLO”商标,而其实际使用的标识为:
TCL公司诉潘某在其工厂生产的热水器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具有侵权恶意。
一审法院认为
被控侵权商品生产于2022年5月18日前,“OTCLO”商标于2021年8月6日才被宣告无效,故潘某原经营的工厂在此期间获得“OTCLO”商标的授权并生产带有“OTCLO”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驳回TCL公司全部诉讼请求。TCL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OTCLO”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该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控侵权标识与“TCL”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潘某工厂在生产被控侵权电热水壶时并未规范使用“OTCLO”标识,而是在“OTCLO”标识左右分别添加三条横杠,从而弱化“OTCLO”标识中“O”的显著性,而突出其中“TCL”的显著性。因此,其工厂不规范使用当时仍然有效的“OTCLO”商标,容易造成一般公众识别“TCL”商标时产生混淆与误认,显然有攀附的故意,亦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的二审改判结果提醒厂商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规范使用,不应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否则亦会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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