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相约戏水,一人不幸溺亡!暑期安全不容忽视

来源:永伦律所

文章摘要
三名13、14岁的少年相约水塘玩耍,其中一人不幸溺亡。溺亡孩子父母将一同玩耍的少年告上法庭。 同玩少年是否担责?该起案件历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目前尘埃落定。

三名13、14岁的少年相约水塘玩耍,其中一人不幸溺亡。溺亡孩子父母将一同玩耍的少年告上法庭。
同玩少年是否担责?该起案件历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目前尘埃落定。
01 少年相约玩耍,一人不幸溺亡
2021年7月里,一个平常的夏日。适逢暑假,张甲、李乙、王丙三名初二同学相约一起玩耍。他们中间,一人刚刚过完14岁生日,其他两人都才13岁。
下午四时左右,他们来到了我市东区一乡村。村庄外,有一处池塘。
池塘原来是一个小山包,因多年来不断地开山采石,最终形成一个深水塘。池塘的东面和南面是陡峭的断面。在三个孩子下水前,水塘边有个钓鱼的人还提醒他们水塘水深,别下水。
不幸就在这里发生。
当天下午4点10分左右,已经上岸的张甲听到小伙伴的呼救后,将几个人的裤子缠好扔给距离岸边较近、依然在水中的李乙,李乙抓到裤子被拽上岸,王丙因距离岸边较远,不幸沉入水中。李乙上岸后向水塘周边的人呼救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打捞,但因溺水时间太久,王丙不幸遇难。
不幸发生后,王丙的父母将该处水塘所在的村委会、张甲、李乙及两人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0万元。
02 法院判决,其他小伙伴不担责
开庭时,张甲、李乙的父母都来到了法庭。自己的孩子是否要在此次意外中承担责任?他们紧张地等待着。
原告席上,王丙的父母面容悲戚。如果不是这场意外,自己的孩子本来应该和其他小伙伴一样在校园里读书学习,愉快成长。中年丧子,给王丙的父母带来无尽的痛苦。法庭之上,不时会听到他们难以抑制的哭泣声。
法庭上,王丙的父母及代理人提出,发生事故的石塘属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该池塘此前已经发生多起溺亡事故,但村委会对该池塘没有加强安全管理,在池塘周边没有设置护栏,水域、水边没有设置醒目警示标志。此外,张甲、李乙虽是未成年人,但作为受过一定安全教育的初中生,对该池塘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但没有尽到相互提醒、相互阻止的义务,致使不幸发生。上述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村委会在该起溺亡事件中对王丙的父母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游少年及其监护人不担责。
03 未成年人暑期安全,家人要多注意
上述案件经一审判决后,王丙的父母提出了上诉。
作为两名未成年被告的代理人,我们对该起不幸的发生深感痛心。无论该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何,该案中没有所谓的胜诉方。
近日,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不幸已经发生,警钟应该长鸣。检索一下相关的新闻报道可以发现,暑期内,类似不幸并不是个例。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是一个甚至几个家庭的破碎,以及永远难以磨灭的悲伤。为了防止悲剧再次发生,作为监护人,以及社会相关各方,强化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教育与管理,不容忽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模糊处理)
延伸阅读
相约玩耍的其他两个孩子有没有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两名初中生未满18周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游泳活动,在王丙溺水后,应采取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的救助行为,暨报警、积极施救、大声呼救,寻求附近成年人救助等求助行为。根据两名未成年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他们在王丙落水后均穷尽了上述行为,故不存在过错。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
该条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丰富的体现。比如足球运动,初中学生一起踢足球,前锋将球带到禁区,一脚飞射,守门员上来就扑,结果球打到守门员的脸上,前锋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无需担责。体育运动本来就具有风险性,会产生合理碰撞,参加者既然自愿参加,就应该预见到可能出现的伤害,就应当自愿承担因此带来的后果。
再举一个案例:
驴友相约一起爬山,其中一名是倡议者,发起者,在爬山途中,突遇恶劣天气,然后迅速下山返回,其中一名驴友被冻死,其他驴友立即组织抢救,并寻求当地政府紧急救援,但是仍没有救活,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驳回诉请。
类似的案例在生活中并非个例,其中诉诸法庭的也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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