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但在恋爱关系结束后,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也屡见不鲜。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后能否要求返回呢?今天带大家分享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雷舒琪律师对恋爱期间赠与行为进行的分析。
一、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 、具体分析
一般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常建立在亲情、友情关系或某种特殊情感、特殊关系基础之上。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赠与的特征是:
(1)附义务赠与是在接受赠与时附加一定的条件;
(2)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应当低于赠与物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在后,附条件的履行在先,但是可以另外约定;
(4)所附义务可以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向第三人履行;
(5)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合同。
法律确认附义务的赠与有效,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否则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恋爱关系中,对于金额明显超过双方恋爱期间开支范畴部分的财物赠与,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没有明示,分手后赠与一方表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带有缔结婚姻或者共同生活的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要求返还的。此时,需要注重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经济条件、有无特殊意义的数额、有无可以对应的具体情形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具体理由等来进行认定。究竟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一般赠与,需要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
三、结语
因恋爱产生的经济纠纷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爱情也成为了生活中的风险因素。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物赠送的,当事人需要理性思考,并保存好相关证据。这样,在感情破裂并产生经济纠纷时,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分析
作者:雷舒琪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但在恋爱关系结束后,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也屡见不鲜。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后能否要求返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