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后律师调解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安理律师

文章摘要
2019年8月7日,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代表中国政府在新加坡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

2019年8月7日,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代表中国政府在新加坡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确立了一套无须司法确认直接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机制,保障了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降低商事主体解决跨境纠纷的成本,在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法律界人士称其为调解领域的《纽约公约》。中国签署和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论断,也为律师参与商事调解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2017年10月,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标志着律师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中国签署和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则为律师参与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勾勒出了新的职业方向和规划图景:
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个人调解制度的建立。
《新加坡调解公约》第二条的调解定义中,并未将“调解者”限定为调解机构,即经过机构调解或者非机构、个人调解而形成的和解协议,均可依照该公约规定申请执行。由于我国现存调解制度里没有规定个人调解,使得个人调解的效力尚未获得法律层面上的认可。司法部2018年12月印发的《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一人或多人可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有效延伸了基层调解组织的触角,为个人调解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政策依据。《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将进一步助推个人调解制度,为具备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律师投入商事调解创造更优条件。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调解收入保障机制的建立。
由于目前财政保障的律师调解收费标准总体偏低,远不能与传统律师业务相比,因此,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更多地体现公益性与社会责任。但从长远来看,要发展律师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团队的中坚力量,使律师调解上规模、成业态,则应兼顾律师调解的市场化需求。《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将在商事纠纷领域中,逐步推动调解收费成为常态,充分调动律师调解的工作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专职律师以调解员身份加入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行列,加快我国涉外商事调解的专业化、体系化建设,提高我国商事纠纷化解的国际竞争力。
在此形势下,律师能否及时拥抱机遇,捕捉调解服务市场的潜力,迎来律师职业发展的另一片广阔天地,则考验着律师自身的敏锐度和创造力。
一方面,律师需更新调解理念与转变调解行为。
在全球调解趋势的浪潮中,调解理念所倡导的“利益共同体”更契合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交易需求,为更好地实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调解价值,律师应适时转变长久以来形成并基本固化的工作思维与方式,将惯性的对抗思维转换为理性的和谐思维,即从“赢得诉讼”到“解决纠纷”转换,站在中立第三方的立场,在有限时间内开展调解、打破僵局,寻找争议双方都满意的纠纷解决策略,并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有效和可执行性。
另一方面,律师需发挥专业优势与提升调解技能。
调解不是纯粹诉诸于法律,而是商业、文化、经济、宗教、心理学、社会学等多角度融合的纠纷解决方式,这对调解员提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技能要求。因此,律师在参与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时,不仅需要掌握国际商业信息和行业动态、了解国际商业规则和商业习惯、熟悉涉外法律和国际公约,还需认识商事调解的基本规范、提升商事调解的实践技巧、培养商事调解的职业伦理,才能在调解涉外商事纠纷中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
律师兴,则法治兴。作为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最能感知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和发展。《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对律师执业发展既是一个新挑战,也是增进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的机遇,有助于提升律师职业群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社会地位。新时代新征程,律师只有及时自我更新,不断提升掌握现代化、适应性更强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能,才能更好地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及时、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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