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成果能否成为“作品”?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黑夜笼罩大地 星空闪耀着光芒 寂静中传来虫鸣 月光洒落在树梢 黑夜是一个神秘的世界 让我们感受到不同的情绪 有时是孤独,有时是温暖 有时是恐惧,有时是安详 黑夜中的一切都显得更加真实 每个声音和影子都

黑夜笼罩大地
星空闪耀着光芒
寂静中传来虫鸣
月光洒落在树梢
黑夜是一个神秘的世界
让我们感受到不同的情绪
有时是孤独,有时是温暖
有时是恐惧,有时是安详
黑夜中的一切都显得更加真实
每个声音和影子都在呼唤着我们
让我们感受到生命的真谛
也让我们更加珍惜每一个瞬间
以上正是笔者通过“黑夜”“现代诗”等词语,使用最近爆火的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ChatGPT)生成的一首小诗。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AI成果涌现出来,这些成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和改变。这些AI成果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要构成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内容需要具备独创性且能通过一定形式被表现,也即为能被人所感知且表达创作者的思想。AI成果是否具备这两个条件呢?其一AI成果的内容大都可以被感知,但是从内核来看大多AI成果的表现方式是由计算机程序通过大量数据的分析和计算得出的自动完成的,与人的创作行为相比,缺乏了一定的主观能动性,未能表达思想与情感;另一方面,如果AI成果能够被认定为作品,那么权利归属也成为难题。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030号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差异是不同的数据选择、软件选择或图形类别选择所致,不能体现菲林律师事务所的独创性表达”“软件开发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综上,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该分析报告的作者”并认定“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不构成图形作品”,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可见,AI工具研发者和用户分离,两者的思想和表达均未能体现在AI成果上,该成果也就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虽然AI成果的独创性可能受到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但是AI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创造性。随着AI技术的不断革新和进步,也会带来新的表现方式和内容,这些新的表现方式和内容也可以被认为是独创的。例如在深圳市南山法院在(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则做出了正向的判断。2018年,上海盈讯公司未经授权转载了腾讯旗下人工智能软件Dreamwriter生成的新闻,遂被腾讯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该文章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该案中,文章由腾讯旗下编辑、产品和技术开发多团队共同使用Dreamwriter软件完成,体现了腾讯公司的选择,通过文字的形式表达了腾讯公司的一定思想和情感,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创作者注入其自身思想和感情等独创性的AI成果(表达)可以被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虽然AI成果的表现方式和内容可能受到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但是AI技术本身的创新和发展可以预见地将飞速进步,我们应该给予AI成果一定的著作权保护以促进AI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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