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股权无偿划转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引言 二、案例 三、分析 四、建议 一、引言 股权无偿划转是我国产权重组中一种特殊的并购形式,一般由地方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实施,通过行政手段将“壳”公司的产权无偿划归收购公司。

一、引言
二、案例
三、分析
四、建议
一、引言
股权无偿划转是我国产权重组中一种特殊的并购形式,一般由地方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实施,通过行政手段将“壳”公司的产权无偿划归收购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标的只能是国有股权,国有股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公司,其目的是调整、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利用优势公司管理经验重振处于困境中的国有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必然涉及到股权的变更过户,那么此时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呢?我们以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二、案例
A公司和B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国有企业。经国资委批复,B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在这一环节中,必然涉及股权的变更,但毕竟属于无偿划转,仅是标的物进行转移而没有对价产生,A、B公司是否需要因此缴纳印花税呢?
三、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偿划转的具体应用场景不同,印花税缴纳义务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一)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
如果上述案例中被划转的为上市公司股权,双方之间的股权划转属于证券交易行为,原则上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在特定情形下则无需缴纳。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规定:“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普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但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为企业改组而发生的无偿划转,暂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关于在需要纳税的情形下的纳税主体及计税依据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受让方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印花税法》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已经过国务院批准,若被划转的股权系上市公司股权,则根据本条规定,B公司也应当免缴印花税。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
如果上述案例中被划转的股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则原则上应缴纳印花税,但在划转为实施符合规定的企业改制而发生的情形下则无需缴纳。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印花税。所谓应税凭证,是指该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无偿划转会产生股权转让书据,这一书据在该表列明的产权转移书据范畴之内。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根据该文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此外,该文适用的前提是改制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本案中,如果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股权划转是因财税〔2003〕183号规定的改制而发生,则也可以依法免征印花税。
关于在需要纳税的情形下的纳税主体及计税依据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受让方按照划转时股权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缴纳。
《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四、建议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力度不断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加速期,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行为逐渐增多,这一环节中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均涉及诸多税务问题。
对于本文所探讨的印花税问题,我们建议在进行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前,充分了解现行政策,并与税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及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并如实说明情况,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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