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A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陈某、王某、林某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优异,为扩大业务,股东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B合伙企业投资120万元; 二、与C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D有

A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陈某、王某、林某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优异,为扩大业务,股东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B合伙企业投资120万元;
二、与C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D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万元。
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15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法也只承认个人合伙企业而不承认法人合伙企业,据此A有限责任公司想投资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A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并未对投资限额作出限定,股东一致协商觉得与C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投资设立D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可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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