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能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帮别人代持的股权吗?
国浩|王俊(主提问人):请教各位,隐名股东负债累累,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还在显名股东名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隐名股东的股权吗?
宋利明:代持协议如何约定的?代持的什么类型股权?
英圳~北京专职法务人:我觉得关键是,谁知道这个代持协议,债权人知道代持关系吗?显名股东要反水吗?
国浩|王俊:是普通有限公司的股权,没签代持协议呢。
英圳~北京专职法务人:那你怎么证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代持关系如何证明?别说亲属关系啊。
国浩|王俊:先不考虑代持关系证明的问题吧,显明和隐名股东的关系证明问题不大。
英圳~北京专职法务人:能证明就行。
宋利明:法院执行庭可以直接认定不?
英圳~北京专职法务人:所以我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显名股东要反水吗?还是隐名股东要换一种方式要回自己的财产呢?很多代持关系,其实都是要隐匿财产,分散财产风险。
国浩|王俊:显名股东很听话的,主要是隐名股东涉嫌犯罪被逮捕了,想把投资款要回来。
英圳~北京专职法务人:所以要证明代持关系,肯定要证明两边的委托关系。隐名股东要回投资款?就算是隐名股东给显名股东转账付款,最多也只是证明双方有经济往来,但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可不一定。最简单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显名股东提供往来信息,证明和隐名股东的关系。
宋利明:可以自认。
英圳~北京专职法务人:显名股东可不一定愿意啊,如果那样的话,那我还说我是中石油的隐名股东呢。
田立宏:@国浩|王俊 你这个问题正好是反着来的,即使代持关系被证明,股权也不会被直接认定为隐名股东的权益,倒是他依据代持协议所能获得的收益权可能会被判决执行,显名股东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因为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关系,隐名股东基于合同约定的债权,可以由相对人直接向隐名股东的债权人直接履行交付义务。
老徐:而且其他股东不同意显名就没有股东身份,也无法拍卖股权,除非私下这个显名股东卖了代持股,同意钱直接给执行法院。
邵兴全博士:如果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可以考虑:其一,将股权过户给隐名股东,但这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然后由法院强制执行。其二,可以由显名股东经隐名股东同意后,将股权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交法院执行。
二、小股东如何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维权?
江西赣州——肖律师(主提问人):作为公司股东,有什么合法合理的办法阻拦公司正常经营?我方最终目的想收购公司。之前和各位大神在群里面讨论“未到章程认缴出资期限,公司要求股东提前认缴注册资本”(我代表股东这边),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赢了,再次感谢各位大神。
鲁保希:可以考虑在董事会里进行?如果这样,核心人员也可能会流失,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谈利益怎么分。
江西赣州——肖律师:如果可以调解解决,就不会去法院起诉了。而且我们这边是公司技术的核心人员。
田立宏:想收购就按收购的套路来,要遵守最起码的行业管理和游戏规则,阻碍公司正常经营以达到目的这种破坏游戏规则的想法让人……,拿出来再让大家出主意就……个人觉得,作为法律人,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和底线思维还是要有的。
江西赣州——肖律师:我没有阐述清楚,引发案件诉讼,是公司的其他两位大股东采用的办法,一直想排挤我这边当事人,让我们这边当事人进行退股,并且退股条件开的实在离谱。在案件开庭之前和判决之前,我们一直和对方股东沟通,表示收购他们,但是他们不愿意被收购,只想以他们离谱的条件收购我方,现在二审判决我们赢了,我方当事人想收购对方。
田立宏:不管背景如何,你的当事人已经有“阻碍公司正常经营”的动机了,这个你恐怕很难引导控制,拿出来让大家为这种动力来推波助澜,我觉得不合适。还是那句话,想收购就走收购的套路,左右不了当事人的想法,如果一味地顺从,小心纪律处罚。
江西赣州——肖律师:同时我想表明:公司成立的时候,我方当事人是外地人,而其他股东是本地人,我方当事人是技术入股,公司经营两年后,公司情况良好,于是他们就开始动心思排挤我这边股东,于是引发之前的诉讼。
英圳~北京专职法务人:我做公司法,属于比较皮的。但是我从来都不会主动落得下乘,我做的防范和应对方案都是针对对方各种方案自动触发的。对方大气,我就豪气,对方下流,我也有腌臜的玩法。但是我自己从来不会主动先从偏门考虑,阳谋比阴谋更好。
田立宏:股东会、董事会两会可以处于僵局状态,但阻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受损的是承载于公司之上的社会利益,有多少员工会因此受到影响?这种动机较为卑劣!
鲁保希:这和万科管理层的困境差不多吧。
江西赣州——肖律师:这个不影响,我这边当事人一直想经营好该公司。目前公司已经陷入困境,因为现在公司没有我这边技术支持,产品不过关,没有市场,现在公司虽然在经营但是每个月在裁员,因为产品没有以前好。如何扭转这种局面让公司回归正常经营?
英圳~北京专职法务人:说点正经的,试试从董监高勤勉义务做文章。
江西赣州——肖律师:我总结出一些小股东维权思路,请各位大神补充与修改,特别是实践中的做法与取证: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公司法》147条、148条、149条、150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使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33条、司法解释(四)第7、8、9条。适用以上法律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查阅权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十五日内遭拒绝查阅的,才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时最常使用的方式: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无需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但是,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经过前述前置程序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4条。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公司法》第40条、41条、42条。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
(五)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公司法》第72的规定。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当一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六)提起请求公司解散诉讼。《公司法》第182条、第183条司法解释(二)第1至6条、司法解释(五)第5条。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及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毒丸计划:@江西赣州——肖律师 觉得基本上就是这些,其他可以考虑行政、刑事等手段。
江西赣州——肖律师:我们主要的目的让公司回归正常经营,收购公司其他两位股东的股权。
英圳~北京专职法务人:竞业禁止角度+勤勉。
江西赣州——肖律师:大开大合的谋划就好,别想偏门。
邵兴全博士:公司控制权安排可从以下角度考虑:其一,股权层面包括控股权、投票分离等。其二,经营管理层面包括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及营业执照等。可以参考https://mp.weixin.qq.com/s/yVtK-SRp8D4ovRaTngZ4sQ【公司法则·问答(三十四)】小股东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
隐名股权强制执行、小股东如何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维权?
作者:公司法则来源:公司法则

一、法院能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帮别人代持的股权吗? 国浩|王俊(主提问人):请教各位,隐名股东负债累累,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还在显名股东名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隐名股东的股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