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主体最常见的主体,注册资本认缴制加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注册程序的简化,成立公司变得非常容易,很多人注册公司之后,并没有把公司当成独立的“人”,而是认为公司就是我的,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不通过正规财务方式,随意将公司的钱转到个人账户,股东一方面恣意使用公司的财产,另一方面又用公司人格独立的制度规避责任,出现这种情况,作为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前两篇公账号中,笔者也分析了如何对认缴的股东加速出资的法律规定,但如果股东已经出资到位,那是否还有可能让股东承担责任?本篇就将阐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情形之一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
下面请看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3127号案件,简述一下案件主要事实:前一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圣恒源公司应支付柯莱特公司100余万元货款以及诉讼费等,因圣恒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柯莱特公司又向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起诉圣恒源股东张花,要求张花对圣恒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锡山区法院根据柯莱特公司的申请,委托审计部门对圣恒源进行审计,法院通过审计报告认定:
1、圣恒源公司有独立的公司账簿,但是张花的个人账户和圣恒源公司账户有频繁的往来;2、股东张花利用其股东及公司财务的双重身份,可将圣恒源公司的资产进行随意调用;3、在本案启动审计程序即确定审计基准日之后,圣恒源公司仍对公司财务账面进行大量的调整;4、圣恒源公司的现金收入中有16笔计1509240元均无入账依据,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无法核实;5、张花不同意柯莱特公司追加的审计申请,该申请事项涉及圣恒源公司资金到张花个人账户的流动情况。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法院认为中张花个人财产与圣恒源公司财产混同、圣恒源公司已丧失独立性,张花存在侵吞、挪用、隐匿或者转移公司财产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该行为已影响了公司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张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经过无锡中院二审予以维持,二审案号(2018)苏02民终156号,现已生效。
本案的圣恒源公司的情况日常生活中很常见,非常具有代表性:1、公司属于小微型私营企业,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均为家庭成员;2、公司有独立的公司账簿,但是公司账户和股东个人账户,在多年间保持高频、高密度、大额度的往来,事实上个人账户亦实际作为公司账户使用,收取公司应收款、支付公司应付款,同时股东个人也实际使用该账户;3、股东个人兼具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身份,并且实际由该股东制作公司财务账册。启动司法审计程序即确定审计基准日之后,仍由股东个人操控对公司财务账面进行大量的调整;4、股东个人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或审批手续等,任意调用、支取公司资金;5、公司的现金收入中有多笔大额收入无入账依据,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无法核实;6、股东个人不同意债权人追加的审计申请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申请事项涉及公司资金到股东个人账户的流动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起诉股东,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案件。公司欠债,股东并不是高枕无忧,股东承担责任也不仅限于财产混同,只要被认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该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
股东承担责任情形之财产混同
作者:韩伦辉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主体最常见的主体,注册资本认缴制加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注册程序的简化,成立公司变得非常容易,很多人注册公司之后,并没有把公司当成独立的“人”,而是认为公司就是我的,公司的钱就是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