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我代理了一起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该案在程序上遇到不少波折,案件办理完结后,代理律师特对在该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如下总结,以供读者参考。
案件情况:
在一起执行案件中,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因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A公司股东张某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执行局未经听证,裁定张某在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并且在裁定书中写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对该裁定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针对诉讼请求关联的执行行为,张某未依照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对此事实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强制执行申请人并无争议,本文只讨论案件在程序上存在的争议和问题。
一、执行裁定书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据此提出追加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张某如对执行法院依据第十七条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人民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却写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内容与上述规定明显不符,没有告知当事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显然剥夺了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属于重大程序错误。
二、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诉讼请求关联的执行行为,张某未依照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1、张某没有对关联的执行行为提起书面异议,并不影响张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先后对张某下发了两份裁定,一份是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另一份是对张某作出的《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属于执行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该《限制消费令》不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但张某作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属于执行行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按上述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个提执行异议之诉与限制消费的执行行为系不同的程序,没有法律规定要以对关联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为前提。人民法院应当对追加、变更之诉进行审理,对取消限制消费令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书面异议,而不宜裁定均不受理。
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系独立的案由,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同。
一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34条规定,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系关于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的是法院违法的执行行为,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执行行为多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法定程序,以及人民法院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显然张某作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属于执行行为,不适用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系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规定。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基于某些原因未参与案件,但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某种权利因法院执行行为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但张某并非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而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案外人,因此,张某并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十四条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中的案由规定,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分为: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3.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而张某的诉讼就是第3类。因此,张某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应是裁定驳回起诉。
张某对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发现该案确实存在错误,一审法院随即启动审监程序纠正错误,撤销了原执行裁定,张某也撤回了上诉,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虽然曲折,但最终代理律师还是实现了张某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目标。
股东错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该如何维权
作者:冯霞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前言 近日,我代理了一起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该案在程序上遇到不少波折,案件办理完结后,代理律师特对在该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如下总结,以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