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与普及,人们越来越习惯在虚拟平台内发表自己的观点。
大部分人都认为自己可以在网络平台内自由表达,尤其是平台或社群提供了匿名发帖的选择后,发言似乎可以更加“畅所欲言”。但如果其中的言论涉及诽谤或我们发现自己在网络上被诽谤,匿名也可以隐匿相关权利或义务吗?
近期我们就接到了这样一例咨询:
匿名用户在“知乎”平台上发布了一个关于当事人所经营公司的话题。随后有匿名用户在该话题下回答,言语中不乏恶意中伤及诽谤。
当事人很气愤,他认为这些不实回答已经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
经多次向平台反馈后,该话题仍可继续浏览及回答,并且浏览量持续增长,影响持续发酵。
当事人直言因为发帖者匿名而无法联系沟通,并且平台在第一次删帖后又重新恢复了该话题,他已经无计可施非常无奈。
网络匿名似乎连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也一并隐去!
但事实上,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各方仍需承担相应义务,维护普通个体所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
那么我们首先需明晰企业是否是名誉权主体。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是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一般而言,一个企业的名誉是在这个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而逐渐形成的,企业名誉是影响企业商事交易的因素,而企业的名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次,应当如何认定相关“评论”行为侵害了企业名誉呢?
司法实践中一般从如下方面予以认定,如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关“评论”行为将存在被认定为侵害企业名誉权的可能性:
1、相关“评论”行为涉及侮辱或诽谤的,例如恶意丑化或贬低他人,并且遣词用语超出合理的网络用户尺度,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
2、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例如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社会评价等,网络“回答”或“评论”还应当综合考虑传播的广泛性(例如,转发量、点击量、点赞量等);
3、“回答”或“评论”中恶意侮辱、诽谤企业的行为与企业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匿名用户主观上存在过错。
若“就事论事”,即便使得企业相应的社会评价降低,也并不构成名誉侵权。由此可见,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核心应聚焦于在网络上发布的“评论”内容是否与事实不符,随意捏造;所用措辞是否具有侮辱性,是否已超出发表正常评论意见的范围以及企业名誉是否实际遭受了损害。
一旦明确确有侵权行为发生,可以通过网站、APP等平台公示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要求删除。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符合标准的律师函向平台进行申诉从而维护自身权益。但需注意维权时应向平台提供准确的侵权链接以及自身的真实身份信息,以便平台及时完整删除。
但若诉求被平台忽略,迟迟未删帖,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和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条款中所称“及时”,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认识到存在侵权行为的明显可能时,就应立即采取措施。
通常,它表现为一个有效的通知到达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后,可以合理期待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处理该通知的时间段内。因此,平台在知道相关发帖存在侵害企业名誉权显著可能的情况下,如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匿名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从而揭开匿名面纱。
网络是虚拟世界,但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同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匿名不匿权,匿名面纱应该如何摘下?
作者:皮琬泉来源:FO埃孚欧视野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与普及,人们越来越习惯在虚拟平台内发表自己的观点。 大部分人都认为自己可以在网络平台内自由表达,尤其是平台或社群提供了匿名发帖的选择后,发言似乎可以更加“畅所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