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来源:惟胜会

文章摘要
决定是民事诉讼中处理某些特定事项的一种特殊形式。法院就相关程序问题作出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决定是民事诉讼中处理某些特定事项的一种特殊形式。法院就相关程序问题作出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进行分类梳理。
决定在立案程序中的适用



  1. 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决定
    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决定在审理程序中的适用

  5. 参与审判的人员回避,根据情况由审判委员会/院长/审判长决定。
    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民诉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6. 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民诉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 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当事人申请延期提交答辩状或上诉状期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 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 申请保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数额
    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10. 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通知
    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1. 受让人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2. 当事人对开庭方式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决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适用

  13. 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人民法院审查不予再审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14. 院长认为本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5. 当事人申请抗诉,由检察院内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决定在强制措施中的适用

  16. 罚款、拘留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17.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18. 是否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9. 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决定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20. 当事人因执行法院六个月未执行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或其他法院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1. 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2. 申请执行人推荐代履行人或者申请自己代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三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3. 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且没有造成损失,由人民法院决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
    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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