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现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对《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中的重点条文进行解读。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九条:“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该条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着重要作用。在笔者之前的检察院工作经历中,参与过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办理,笔者由此发现犯罪嫌疑人对羁押场所的选择非常敏感。所以,当辩护律师在阅读案卷材料,尤其是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时,应当仔细查看每份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和地点,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场所及时间,如果发现侦查机关有多次未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应该及时提出并要求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因客观原因需要在看守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羁押的,侦查机关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其中,“客观原因”的表述并不明确——到底什么原因为“客观原因”?需要立法或者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否则将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实际提讯过程中,为了工作的需要,未必会在提讯单上记录真实的起止时间。因此,本条将提讯单的登记职责交由看守所履行,能够比较客观真实地反应相关情况。但是,这份由看守所记载并保管的提讯记录表是否会随案移送?《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辩护律师想要掌握此份提讯记录表可能仍有一定难度。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笔者认为,该款规定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而制定的。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时,看守所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应当拍照或者录像,这样就可以保留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避免无法查清的状况。实践中,若有犯罪嫌疑人主张自己曾经遭受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往往会因自身被羁押而取证困难。该款实施之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辩护律师只要向看守所申请当初送押时的录音录像即可查明刑讯逼供是否存在。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该条的实施意味着讯问笔录上又多了一个必须出现的问题“你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这样的规定意义重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迫于形势,受到刑讯逼供而作出有罪供述,那么此时必然可以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七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本条规定在实践中最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就是,人民检察院径直在调查结论上以“经调查,被申请排除的证据属于侦查机关合法取得的证据,不予排除”作为答复,这就会导致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的如此处理无法提出任何意见。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批的体系中,要排除非法证据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就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律师需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要取得这些材料和线索显然具有一定的难度。不过,《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这样对于获取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是有利的。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庭审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开庭之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法庭应当公开开庭调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最后还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以上是笔者对《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解读,该新规实施之后,是否会引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热潮,笔者会持续关注。但对于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而言,应当好好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可能,如果存在,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应当向有关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解读《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姿势
作者:黄艳霞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