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4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发布了业界期盼已久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14年2月12日正式施行。

2014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发布了业界期盼已久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14年2月12日正式施行。《暂行规定》列举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中简易案件的认定标准、不得视为简易案件的情形以及商务部撤销简易案件认定的情形。
1. 简易案件的认定标准
《暂行规定》列举了简易案件的认定标准,包括:
1) 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 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3) 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 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2. 不得视为简易案件的情形
《暂行规定》列举了一些不得视为简易案件的情形,包括:
1) 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2) 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3)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4)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5)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 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 商务部撤销简易案件认定的情形
《暂行规定》列举了在一些情形下,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包括:
1) 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2) 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3) 商务部发现集中交易情况或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 汉坤观察
《暂行规定》目前仅主要规定了简易案件的类型和认定标准,而没有规定简易案件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也未规定申请简易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简易案件的时限等。因此,仅根据《暂行规定》文件本身,目前经营者集中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实际操作层面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商务部官员在一些会议上所作的说明和解释,商务部将会在审查简易案件的过程中,基于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进一步发布具体的操作规程。我们理解,鉴于《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2月12日正式施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若认为申报符合相关条件,将有权依照《暂行规定》的规则申请适用简易程序,从而要求商务部将申报按照简易案件处理,以期更快审结案件。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商务部后续的具体操作实践,以及进一步出台相应配套文件的立法动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