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悉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实务五问

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引言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很多文件资料,这既是《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外部监管要求,亦是公司内部治理、合规管理的内在要求。
一、引言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很多文件资料,这既是《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外部监管要求,亦是公司内部治理、合规管理的内在要求。同时,这些资料,不仅是股东掌握公司运营情况的关键,亦是股东监督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履职的重要途径。尤其股东在试图主张分红权、怀疑其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境下,股东知情权更是开启后续诉讼维权之路的一把金钥匙,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收集证据,为后续诉讼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从实务出发,力求厘清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便于股东日常行使权利,权利受阻时快速确定诉请范围。
二、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由以上规定,可以归纳为下表:

知情权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查阅、复制

查阅

股东会会议记录

查阅、复制

查阅

董事会会议决议

查阅、复制

查阅

监事会会议决议

查阅、复制

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复制

查阅

会计账簿

查阅

无权

股东名册

无权

查阅

公司债券存根

无权

查阅

董监高报酬

无权

被披露


由此可知,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是绝对的,只要要求,就应该被允许查阅、复制,这属于股东的固有权,不应被限制。而查阅会计账簿则属于相对知情权,在无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方可得以行使。
三、实务问题
1.股东可以申请查阅、复制股东会决议吗?董事会会议记录呢?
(1)股东可以申请查阅、复制股东会决议。所谓举重以明轻,《公司法》既然赋予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权利,即认可了股东有权详尽地知晓股东会的内容。而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当是股东会会议召开全过程的详细记录,自然也包括了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即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实质已包含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之内。因此,股东诉请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决议,并无不当。从司法实践看,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7296号倪瑞英诉福建省福清市东门百货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判决书,亦可验证笔者观点。经查询新疆现有案例,涉及股东会决议,法院亦持肯定态度1。
(2)对于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权,不应一概而论,需视情况而定,有正当理由才可以查询。笔者经检索案例,司法实践中对此基本持否定态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仅规定了董事会决议,而未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由此认为董事会会议记录并非股东可任意查阅的文件。另一方面,根据具体情况,核实查询董事会会议记录之必要性。即从股东行使知情权之目的、是否存在证据对某份董事会决议存疑,进而需要查询董事会会议记录等方面进行考量,谨慎地在股东与公司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另外,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8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表达的观点:“对于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监事会会议记录,一般也是被限制为有正当理由才可以查阅……由于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的有关情况,对董事会的决策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作出判断,对个别董事的执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作出评价,因此,应当保留股东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但是,由于董事会会议记录涉及公司经营的商业秘密,而公司的股东是多数和分散的,不能排除个别股东查阅会议记录的目的并不是真正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或者董事的执业能力等,而是为了自己的私利。”
2.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应包括哪些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故在起诉时,应尽可能详尽的列明需查询、复制的材料,便于生效文书的执行。故有必要理清财务会计报告之内涵。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之规定,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第十二条第一款“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附表。
3.会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第十五条第一款“……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之规定,故会计账簿应当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但《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查阅的范围。对此,有争议久矣。笔者对两种观点总结2如下:
肯定说:一是对“会计账簿”的概念进行扩张解释,认为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故会计凭证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二是从股东与公司利益衡平的角度,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在于让股东真正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在会计账簿虚假记载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若将股东查询权范围仅限于会计账簿,易导致股东知情权落空、权利形同虚设;三是《公司法》已设置了公司对股东查询会计账簿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权,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拒绝提供查阅。赋予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并不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仍可以依法拒绝。另外,北京市、山东省高院均认为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8)127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07月17日)中,明确“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
否定说:一是由《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并列关系。结合《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故在《公司法》未列明“会计凭证”的情况下,股东无权查询公司会计凭证,亦无权查询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二是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不应当随意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此并不能得出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凭证的结论。三是原则上不应支持查阅会计凭证,在个案特殊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会计账簿为虚假,不支持查阅会计凭证将严重损害股东知情权时,方可支持查阅。
(2)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8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所言:“《公司法》第3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的对象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没有规定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在起草本解释的过程中,对股东查阅范围是否应包括会计原始凭证,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最终通过的版本中,删去了关于股东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规定,而留待司法实践继续探索。”
笔者就公报案例、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中引用的经典案例及近年最高院裁判文书整理如下,以期理清最高院对“会计账簿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观点:

法院

案号

裁判日期

名称

观点

要点

备注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_

2010年1月6日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肯定

1.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2.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总第178期)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2020年3月26日

富巴投资有限公司、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否定

1.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2.《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引用的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

2021年2月3日

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肯定(有约定)

阿特拉斯公司有权查阅合资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有权指定审计师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1.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条规定的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案中,合资双方持股比例各为50%,不存在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2.双方在合资合同中有“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营公司的账目”的特别约定。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章程亦规定,“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合资双方通过章程、合资合同约定的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范畴,缔约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予以遵守。3.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亦确认,审计师在审计合资公司的账目时,必然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合资双方约定合资一方有权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账目的情况下,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宜加以限缩,否则,将与设置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_

可见,最高院对此由肯定说趋向于否定说,观点倾向于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同时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除非存在约定等情况下,结合个案情况方可支持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诉请。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公司法》草案中已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询权范围,是否证明已时机成熟,可结束长此以往的“会计账簿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之争,尚待正式版《公司法》的验证,让我们拭目以待。
最后,考虑到地方司法实践的差异性,笔者检索新疆高院、中院现有股东知情权纠纷所有判决,在涉及会计凭证的相关案件中,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3外,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4、乌鲁木齐市中院5、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州中院、和田地区中院在个案中对此持肯定态度。由此,建议结合个案情况,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考虑主张查阅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便于股东查阅原始凭证,掌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4.查阅是否指查看、摘抄?
由于会计账簿必然包括大量数据信息,若仅允许查看而禁止摘抄,仅凭现场记忆,难以保障股东获取信息,无法实现股东查阅的有效性,将导致股东在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后获得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形同虚设。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查阅”的文意,应理解为允许查看和摘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3144号案件观点亦与笔者相同。
5.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要求专业人士辅助吗?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此规定实质是允许股东雇佣专业人员辅助行使其知情权。但要注意,此处仅赋予股东在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时可借助专业人员辅助,且需股东在场方得以行使。在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行使知情权时,无法据此要求公司同意其雇佣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当然,若公司同意第三人辅助查阅不在此限。鉴于此,可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在公司章程增加关于“股东有权聘请专业第三人辅助查询会计资料”等的约定,便于股东行使知情权。
同时,笔者提请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该规定赋予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行使知情权,删除了“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的表述,由此,更便于股东委托专业机构行使知情权,更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当然,正式稿中是否有此规定,拭目以待。
四、结语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当股东在公司行使知情权受阻时,理应获得司法救济。希望笔者总结的以上五个实务问题,能帮助读者明晰知情权行使范围,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有所裨益。
注:
1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新23民终2105号吉木萨尔县盛德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长顺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判决书,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克中民二终字第164号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宝红、李红英、王建军、黄澄、史德江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判决书。
2参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昊法官在(2020)黑民终463号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与贝莱木有限公司、金牌运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对“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的观点梳理”。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3144号文某飞诉成都盛世正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判决书。
3参见(2019)新30民终60号 黄振发、程军民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参见(2019)新40民终1852号伊犁苏鲁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荣德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参见(2022)新01民终2120号新疆金科宇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通力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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