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首次承认刑讯逼供致死,意味着什么?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提起刑诉法研究什么,许多人的第一印象都是“防止刑讯逼供”。其实不仅仅是刑诉法学者,“刑讯逼供”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它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都意味着一种潜在的风险。

提起刑诉法研究什么,许多人的第一印象都是“防止刑讯逼供”。其实不仅仅是刑诉法学者,“刑讯逼供”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它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都意味着一种潜在的风险。
近日,中国警方首次主动承认刑讯逼供致死嫌犯,官宣如下:

官方声明发布后,自然是谴责之声一片,毕竟它刺激了国民最敏感的神经。不过,也有人觉得,公安机关这次主动公开承认错误,比起过往的虚与委蛇混淆视听,还是有很大的进步。“横看成岭侧成峰”,此事自然也是各有各的解读,而在四叔公看来:警方首次主动承认刑讯逼供致死,意味着时代价值的巨大进步。
刑讯逼供历来有之,且不是中国特色。西方中世纪施行纠问主义诉讼模式,以口供为中心,刑讯逼供乃是家常便饭。中国古代,审判官在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招供,可以自由裁量刑讯逼供,并不违法。
中国的刑讯逼供,经历了从合法、争议到绝对禁止的发展历程。中世纪的欧洲,并不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而是可以被随意讯问的客体。而在古代中国,不但是犯罪嫌疑人,除皇帝外其他人皆无独立人格。黑格尔有言在先,说中国除了皇帝外,其他人都是奴隶,因而古代中国实行的是普遍奴隶制。这话当然是说过头了,却很能说明那个年代封建王朝对人权的漠视。
欧洲自文艺复兴以来,从天上之国回到世俗之国,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思想变革。政治、宗教、艺术经历过世俗化的洗礼后,愈发变得开明。尤其是法国大革命以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治罪法》随着法兰西的铁骑遍播欧洲,自由与人权等观念开始成为普世的价值。
在思想层面,为了维护人之为人的尊严,欧洲先哲们作出了艰巨的努力。十九世纪末期,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康德陆续出版了他影响深远的“三大批判”(《绝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在这三本传世名著中,康德奠定了个人尊严的基础,即:“任何一个人,都应该被当成目的而非手段”。
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人变成了查明案件事实的工具,而非目的。因此,康德反对刑讯逼供,他提倡要尊重人的尊严,而人的尊严全部来自于他的自由意志。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其本质是使用暴力控制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剥夺他的尊严,这是违反“人是目的”这个设定的。
虽然历来便有名垂青史的先哲为人的尊严辩护,反对刑讯逼供,后者却屡禁不止。原因有二:其一便是生生不息的功利主义传统,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为国民谋取最大的利益。通过刑讯逼供打击犯罪虽然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却能换来更大的社会效益;其二便是科技水平的落后,导致办案效率偏低,唯有通过刑讯逼供才能破案。
科技水平的提升给禁止刑讯逼供提供了物质基础。近现代以来,以指纹等为基础的痕迹鉴定学迅速发展,成为国家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以DNA鉴定技术为代表的破案手段日新月异,令犯罪闻风丧胆。前段时间破获的白银连环杀人案,科学要记头等功。虽然在很多地区,办案手段依然原始,但总体而言,人类基本摆脱了非由口供不能破案的宿命。
禁止刑讯逼供成为时代共识更为深层的原因,是观念的进步。在功利主义内部,由于意识到刑讯逼供造成的社会恐慌,新功利主义者认为刑讯并不能有效地增进社会福祉,因而不应提倡。在功利主义外部,自由与民主成为时代发展的主题。自由造就了文化的多元,多元的文化反过来促进了自由的生长。市民社会逐渐强大,开始意识到国家压迫的危险,而刑讯逼供正是这种危险的绝佳形式。人们开始觉得,与其放任国家这头猛兽的施虐,他们宁愿去忍受放纵犯罪的危险。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开始达成共识:警察擅权,也是一种犯罪。
未来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这对矛盾统一体还会此消彼长,争个天荒地老,不过趋势已经很明显。以正当程序为保障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主导方向。
温县警方首次主动承认刑讯逼供致死,意味着在刑讯逼供发起者内部,也形成了反对刑讯逼供的声音。这是警方的一小步,却可以比作法治国建设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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