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5月1日,《意见》正式施行,高院君为您整理了关于立案登记制你应该知道的十二个问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立案登记制的两个重要规定是什么?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哪些案件适用立案登记制,哪些案件不适用立案登记制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十八条规定:“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3、施行立案登记制以后,除诉状外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4、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人民法院是否都应当接收?
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5、当场立案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6、是不是所有纠纷均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立案登记?
不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二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7、什么是立案登记制的一次性告知?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三点第(二)项规定:“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8、立案登记制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怎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9、在法定期限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登记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10、诉状和相关材料补正以后,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期限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11、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案件需要出具法律文书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12、人民法院如何对待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点要求:“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立案登记制,你应该知道的那些问题
作者:湖南高院来源:湖南高院

4月15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