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
2.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知情权案件的原告有股东身份限制,其他民事主体不能提起这类诉讼,故起诉时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股东身份。基于立案登记制,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明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直接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原告不能提交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的,应提交其他初步证据,比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遗嘱、赠与合同等,并说明必要的理由。如果这些文件材料与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不一致,且公司不予认可的,原告应先解决股东身份的确认问题,在股东身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权利。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除上述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外,原告起诉时持有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持股证明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证明,也可以初步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没有证据推翻其股东身份的,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二)
作者:德恒西咸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01、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 2.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知情权案件的原告有股东身份限制,其他民事主体不能提起这类诉讼,故起诉时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