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起草》之前言:章程是什么(下)?(附案例指引)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本节目录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1.时间效力 2.对人效力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三资”企业 (五)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联系与区别 1.

本节目录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1.时间效力
2.对人效力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三资”企业
(五)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联系与区别



  1.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联系

  2.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区别

  3.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相冲突时的处理
    【案例指引】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1.时间效力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关于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一般认为,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即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关于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效。这里需指出,当公司解散时,公司章程并不随之而失效,即使到了清算过程,公司章程中关于清算的规则仍然有效。
    2.对人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人产生约束力。依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公司章程制定主体与程序上,也应依此分类制定。尽管“三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类型,但考虑到这些企业章程制定的特殊性,在这里单独说明。

  4. 有限责任公司
    在制定主体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股东,即参与投资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也就是发起人。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两种特殊形态: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仍然由股东制定。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其章程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制定程序上,股东之间经过积极讨论后,形成章程文本,并在其上签字或盖章,就表示同意接受章程的内容,章程制定程序就结束。
    2 .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故其章程制定也不同。
    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发起人是指承担筹办公司成立事务的人。当发起人在所制订的章程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接受章程内容约束,则章程制定完成。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过创立大会通过。当创立大会采用决议形式,通过发起人制订的章程时,章程制定就完成。
    3.“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章程制定主体有所不同。
    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章程制定者是“合营各方”,其程序是:合营各方制订章程后,应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如设为有限公司,章程制定者是“中外合作者”,其程序是:中外合作者制订章程后,应报国家有关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外资企业章程的制定者是外国投资者,即股东。章程制订后,应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五)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联系与区别

  5.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股东为明确发起人之间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权利义务,都会签订股东协议,有的又称为股东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这类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的目标高度一致,其目标都是为设立公司。内容上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都有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公司运营等内容。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股东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股东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

  6.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区别
    第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股东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只要签好投资协议最为重要,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其实,在公司成立与运营过程中,公司章程才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文件,至于股东协议,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对股东协议并没有强制要求,仅为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第二,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效力范围不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协议仅是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股东之间。
    第三,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股东协议主要约束公司成立过程中,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其大部分条款在公司成立后会失效。但公司章程的效力自公司设立开始贯穿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

  7.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相冲突时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会吸纳股东协议的大部分内容,因此,二者之间不会发生冲突。但一旦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如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由于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而股东协议是内部协议,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当二者的内容产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或公司未能成立时,股东协议有约定,则股东之间的纠纷可补充适用。股东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约定成立公司以外的事务,如设计产品买卖、劳务报酬等内容,只要这些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可在股东之间发生效力。
    案例指引
    案例名称:长兴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葛佩芳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来源: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湖商终字第573号
    案情摘要:2009年开始,旅游公司与葛佩芳签订《合伙人协议书》、《合作投资协议》、《长兴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筹)会议纪要》等一系列文件,双方约定成立长兴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由旅游公司为其招揽客源,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没有成立,葛佩芳又与他人成立了公司。旅游公司诉请葛佩芳返还旅游公司投资款130万元、注册资本验资款12.19万元,合计142.19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葛佩芳是否应向旅游公司返还涉案投资款,如果应当返还,金额如何确定。旅游公司在筹建设立长兴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过程中共计投入142.19万元,但酒店最终未成立,葛佩芳与案外人于2013年6月17日另行注册成立长兴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该长兴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旅游公司、葛佩芳原拟设立酒店坐落同一地址、使用同一建筑。旅游公司投入的资金用于酒店筹建过程中相关费用的支出,在与旅游公司租赁房屋、装饰装修等合作筹建工作的基础之上,葛佩芳与他人另行注册成立长兴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就旅游公司所投入资金部分而言,葛佩芳系受益者。在双方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理结算,旅游公司有权向葛佩芳就相关利益要求返还。关于葛佩芳应返还利益数额的确定问题,本院考虑到以下情况:
    1.本案系旅游公司不愿继续合作导致酒店最终未能成立,旅游公司存在较大过错;
    2.从筹建酒店的整个过程以及2011年6月15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来看,其他发起人与旅游公司合作筹建酒店,较大程度上是看中旅游公司的客源优势,但酒店最终因旅游公司中断合作而未能成立,《合作协议》也未履行。酒店的良好经营,需要客源保障,旅游公司未依约提供客源,葛佩芳存在预期利益损失;
    3.从2009年4月26日至2013年6月17日,发起人为筹建酒店共支付租金350万元,可见发起人所投入资金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房租的支付。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衡平当事人双方利益,除验资款12.19万元外,不宜再由葛佩芳向旅游公司(长兴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验资款之外旅游公司所投入的款项。
    案例简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股东为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会签订一系列的股东协议。如在本案中双方就签订了《合伙人协议书》、《合作投资协议》、《长兴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筹)会议纪要》等协议、文件,尽管其名称不一,但其本质都是为了解决公司成立过程中的问题,当公司不能顺利成立时,股东之间的事务,应按照这些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赵旭东 主编:《公司法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2.郭春宏 著:《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与疑难释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3.杜万华 主编:《公司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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