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重,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逐渐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之一。那么,如果退休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退休金的发放是怎样的呢?本文通过检索查询相关的典型案例,针对退休人员涉刑被处理后,退休养老其他相关待遇、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探讨。
【案号】
(2020)京0105行初635号
【审判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杨某退休后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检察院刑事拘留,后黑龙江省某基层法院判处杨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0年8月6日,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杨某作出《关于收回杨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告知书》,要求杨某退回2014年11月-2020年8月期间多领取的养老待遇共计61992.12元。杨某不服该《告知书》并向区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后区人社局就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区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书》。杨某对此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依照《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
l 2014年10月25日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
杨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因此杨某在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待遇应当暂停发放,并因为杨某没有被判处无罪,则该期间的基本养老待遇不应予以补发。因杨某涉嫌犯罪被羁押,该期间的养老待遇应当暂停发放,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范围,故不应参加2015年、2016年的养老待遇调整。
l 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
2018年8月31日,杨某被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因此杨某缓刑期间的基本养老待遇可以发放,但不参加该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由此,由于杨某在2014年11月至2020年8月实际按照其未涉刑情形下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区社保中心进行核查后根据杨某的涉刑情形、基本养老待遇实际发放情况,计算出杨某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差额,并告知杨某应对多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予以退还,符合44号文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杨某主张的对文件的理解、执行和计算错误。
【法院判决】
杨某要求撤销区社保中心作出的《回复》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即企业社会退休人员涉嫌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退休金的发放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阶段 | 所处情形 | 退休金发放 |
案件审判前 |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 | 1.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 2.如判无罪,补发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 |
案件审判后 | 被监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 | 1.服刑期间——停发; 2.服刑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并参加以后的调整。 |
未被监禁——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 | 继续发,不参与调整 | |
被监禁期间死亡——服刑期间死亡 | 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规定仅针对企业退休人员。而对于已退休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事犯罪后的退休待遇处理问题,则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l 已退休国家公务员
根据《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已退休国家公务员的退休金及退休待遇分为以下情况:
阶段 | 所处情形 | 退休金发放 |
案件审判前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 | 1.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2.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
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 | 停发退休费待遇。 | |
案件审判后 | 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 | 1. 刑罚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 2.期满后——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
案件审判后 |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1. 刑罚期间——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2.刑罚执行完毕——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
l 已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已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分为以下方式处理:
阶段 | 所处情形 | 退休金发放 |
案件审判前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 | 1.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2.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
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 | 停发退休费待遇。 | |
案件审判后 | 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 | 1.刑罚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 2.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
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 | 1.刑罚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 2.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 |
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 | 1.刑罚期间——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2.刑罚执行完毕——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