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天山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山公司)因使用世纪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简称电影公司)影视作品名称进行产品宣传,并在产品上使用含有该影视作品名的商标,侵犯了电影公司的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惹得官司,并支付巨额赔偿。
【案情简介】
电影《天山一剑》上映后曾轰动一时,电影里的经典台词成了电影迷们经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或调侃的经典用语。天山公司为推广其白酒产品特邀请电影《天山一剑》主演作为其品牌代言人,同时推出了一款印有“天山一剑”字样的白酒,并要求该演员引用《天山一剑》里的大量台词、经典语言来宣传其产品,而且还把复制的电影图片制作成印刷品在市场上进行宣传。
在《天山一剑》上映前,电影公司就将该作品进行了著作权保护,并将“天山一剑”按国家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45个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注册,2002年电影公司获得了该商标专用权。
2003年2月电影公司在该市几个大型超市发现天山公司使用标有“天山一剑”字样的商标和大量引用《天山一剑》人物独白和图片的宣传广告。2003年3月电影公司和天山公司就此事进行交涉,但天山公司置之不理。电影公司遂把天山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天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广告宣传,同时赔偿100万元损失。
【法庭审判】
被告天山公司称其主要生产、销售白酒等酒类产品,而电影公司则是专门制作电影作品的,其不存在侵权,在广告上引用独白也只不过是一般人都能说的话,更不存在侵犯作品著作权。
在庭审中,电影公司称其是《天山一剑》的著作权人和“天山一剑”商标专用权人,在影片推出前就考虑到种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而对《天山一剑》申请了著作权保护,“天山一剑”也作为商标在45个类别上进行了保护,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各项合法权益和电影这一文化产业免遭不法商业行为损害。而天山公司明显借助其影片的知名度企图搭便车,并给电影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公司对白酒上注册的“天山一剑”商标享有专用权,其电影作品中的独白、摄影图片属于智力创造成果,天山公司未经电影公司许可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天山一剑”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广告宣传中印制影视图片,大量引用影片中的独白和语言属于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天山公司使用“天山一剑”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法院最后判定,天山公司侵犯电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判令天山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予电影公司60万元经济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为天山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天山一剑”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广告中引用影片中大量独白和图片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很明显,本案中天山公司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天山一剑”商标也构成侵权。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具体内容包括电影、电视、录像、VCD等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等视听作品的剧本、音乐词曲以及美术摄影等是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分别可以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的剧本、音乐、图片、场景等,都单独享有著作权。
可见,下列任何一种行为均可构成侵犯电影著作权的行为:
1.侵犯电影作品剧本著作权的行为;
2.侵犯电影作品音乐著作权的行为;
3.侵犯电影作品摄影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天山公司在其宣传及广告上引用大量语言独白属于侵犯电影作品剧本著作权的行为;在广告中使用电影作品摄影图片、场景的属于侵犯电影作品摄影权的行为。
【后 记】
本案中天山公司的侵权行为在于,企图利用电影的轰动效应搭便车为其产品进行宣传和推广,以期获得巨大利益,其不劳而获的思想和行为不言自明。
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影视制片公司、唱片公司、传媒公司等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近年来抢注热门影视剧、流行音乐名称做商标或域名的事情愈演愈烈,影视作品如《三国演义》、《赤壁》、《十面埋伏》、《夜宴》等作品名称和《大城小爱》、《蒙娜丽莎》、《阿郞》都被抢注为商标。企业在进行版权登记的同时,对作品名称和重要人物姓名也应进行商标注册,使之置于《商标法》保护之下,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样做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能为消费者和电影、电视等娱乐行业创造良好的氛围,为打造纯娱乐时代,对塑造和提高人们品格和精神生活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也要告诫那些企图搭便车、不劳而获的企业,不要在别人的品牌上花费不正当心思,应该自主创新,踏踏实实地建立起自己的品牌才是正确的选择。企图借助他人知名品牌或者著名作品,很容易造成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现实中借助他人知名度“搭便车”的,一经诉讼必将以失败而告终,甚至会带来重大损失。
企业品牌的建立首先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运用科学合法的知识产权管理方法,加上优质的商品或服务,不断铸造品牌形象。脚踏实地,严禁投机取巧,不断积累知识产权这一企业无形财产,使之更好的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最大的利益。
搭影视作品宣传便车 终惹官司担巨额赔偿
作者:郭飞桥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要点提示】 天山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山公司)因使用世纪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简称电影公司)影视作品名称进行产品宣传,并在产品上使用含有该影视作品名的商标,侵犯了电影公司的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惹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