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回流这个专业术语经常出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它是指虚构交易或交易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交易双方为配合票流故意制造款项支付痕迹,使得虚假支付的交易款项最终以各种形式回流到支付方手上的情况。
资金回流是税务机关及公检法机关认定企业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点关注内容。因为在虚开案件中,行为人为了掩盖虚开行为,往往要虚构货物流与资金流,以躲避相关部门的调查。虚假的支付痕迹形成以后,收款方会通过一些比较隐蔽的方式将资金返还给付款方。而且,相关部门在调查企业的真实交易情况时,相比于其他证据,资金回流的证据可以更加方便的获取,只要依职权直接向银行调取即可。
存在资金回流不代表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能作为认定虚开的线索。商业交易的模式多种多样,自然也会有不同的资金来往形式,例如实践中存在企业之间相互虚打款项增加资金流用于贷款的现象,仅以资金回流作为认定虚开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在证明虚开行为时,必须坚持证据相互印证规则,要求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交易合同、资金往来书证、开票费比例、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仅凭资金回流这个孤证定案,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存在资金回流不代表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作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资金回流这个专业术语经常出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它是指虚构交易或交易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交易双方为配合票流故意制造款项支付痕迹,使得虚假支付的交易款项最终以各种形式回流到支付方手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