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明明有利润,却不分给我?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公司盈余利润分配,具体是指公司将营利所得利润,通过分红的形式分配给股东,以实现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的良性运转。

公司盈余利润分配,具体是指公司将营利所得利润,通过分红的形式分配给股东,以实现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的良性运转。
但实务中,对于公司盈余利润分配仍存在较多纠纷,本篇主要以案例形式分析,公司盈余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引入
2019年6月1日,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C与原告A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C出让B公司50%的股权给原告A,原告后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并有生效判决确认C应协助原告A将B公司50%的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据此,确认了原告作为B公司合法股东的身份,并系提出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适格主体。
原告主张,B公司法定代表人C以身份证丢失无法办理共有账户为由,一直将被告经营所得转至C个人账户,且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的经营地进行出租,所得租金收入也均转至C个人账户。
现原告起诉主张分配自被告成立以来所有未分配利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C是否有滥用股东权利导致B公司不分配利润。
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作为B公司持有50%股权的股东,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收入情况均系明知,没有证据证明C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隐瞒利润的情形,;
告也未举证证明曾向公司要求召开关于利润分配表决的股东会会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判决驳回。
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对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不属于司法干预范围,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主张利润分配,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有利润但不愿分配,可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公司如利用资本多数决等方式形成股东会决议,侵犯小股东利益等,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等;
总的来说,公司自治原则,即只有在公司意思自治被滥用等情况下,司法才会出现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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