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点评: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以有效阻遏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以有效阻遏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意见》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重要举措。
《意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聚焦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规定了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以及从重刑事处罚等措施,切实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
万益律师结合实践对《意见》的部分条款进行点评和梳理,鉴于《意见》中的第三部分“三、依法加大赔偿力度”的相关条款,重点为解决当前知识产权案件中出现的权利人侵权赔偿数额举证困难、判决赔偿金额不高、如何运用惩罚性赔偿等热点问题,本文重点对该部分条款进行评点。
《意见》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源于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宣传资料或者依法披露文件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
万益律师点评
本条款明确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宣传资料或者依法披露文件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可以作为法院判断侵权人获利的依据,引导权利人及律师在维权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信息,且要求人民法院对待该部分信息应采取“应当积极运用”的态度。《意见》出台前,由于对“侵权获利的情况”是否可以运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宣传资料等数据加以确定并无明确指导性意见,而此类数据通常在公开渠道便可以查询,相比要求取得侵权人具体的销量、财务账册等举证难度相对降低。因此,该条款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权利人证明侵权获利的举证难度。
《意见》第九条
权利人依法请求根据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且已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其掌握的侵权获利证据;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万益律师点评
本条款也可以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控制书证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书证承担不利后果的条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适用本条责令侵权人提供其掌握的侵权获利证据的前提条件为权利人“已举证的”,此处的“已举证”需要举证到何种程度?需要举哪些证据?等,都是需要权利人和律师在诉讼中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本所律师认为,对权利人“已举证”的要求应当尽可能降低,只需权利人举出初步的证据甚至像第八条中所述的“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即可。同时,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尤其是在明知侵权人掌握侵权获利证据而拒不提供或提供的数据明显不合理时,应态度鲜明的适用本条规定。否则,本条款在实践中可能成为一条“看上去很美的”条款。
《意见》第十条
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万益律师点评
本条款是对于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当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精神的贯彻和落实。但具体“情节严重的”的标准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如何把握等,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观察和细化。
《意见》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巨大的,为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有效阻遏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故意,是否主要以侵权为业,是否存在重复侵权,侵权行为是否持续时间长,是否涉及区域广,是否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等。
万益律师点评
本条款是为人民法院在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提供了应当考虑的因素。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类案件的赔偿标准通常采用三个标准确定:侵权人获利、权利人的损失和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确定。然而,通常侵权人获利和权利人的损失往往较难举证和确定,更多知识产权案件采用的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确定。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法定赔偿的范围时,对于如何确定法定赔偿的范围,尤其是需要从高确定时,此前的法律规定中缺乏明确的标准。本条规定为权利人和律师在如何提高法定赔偿数额的证据收集上明确了方向,有利于权利人和律师在收集相关证据时更有针对性。
《意见》第十二条
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
万益律师点评
本条款解决了一个在实务中困扰权利人和律师多年的问题。支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是知识产权类案件相较其他侵权类案件的一个优待。然而,对于在二审程序中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是否能获得支持,在《意见》出来之前并无统一的标准,本条文的制定既是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累。本条《意见》颁布实施后,在二审程序中权利人及律师均应注意及时补充提供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避免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损。
《意见》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律师费用。
万益律师点评
知识产权类案件相较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律师专业程度、工作强度等也有不同的要求。本条规定充分考虑了代理知识产权案件律师的特殊性,合理确定律师费用,彰显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律师的认同及肯定。
《意见》第十四条
通过网络销售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网络销售电子数据、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物流公司电脑系统计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
万益律师点评
本条款与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相呼应,分别从民事和刑事的角度对通过网络等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本条文明确了对通过网络销售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可以从哪些方面的证据进行认定,为通过刑事手段追究侵权人责任,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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