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是一种国际性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相联系的。
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内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因此走私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
1 走私的历史
从世界范围看,走私作为一种违法贸易行为,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同时产生于14至16世纪。当时,随着海上交通的日益发达,商品货币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为维护本国的利益,西方国家通过立法制定了商品进出境必须遵守的规则,并设立了海关,负责对进出境的商品实行监督,并以此征收关税和其他附加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凡是逃避海关检查,违反规则的行为即为走私,走私者因此要受到惩罚。
走私罪在我国也有着很长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管理陆路进出境事务的海关机构——关。
据《周礼•司关》记载,“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即对逃避边关监管的走私者,没收其货物,处罚其货主。这是我国刑法史上最早的关于走私罪的规定,可以说,中国的海关制度也是建立在打击走私的基础之上的。
2 走私的几种常见方式
在实践中,走私者受到利益的诱惑与驱使,会使用各种层出不穷的走私手段,来规避海关的监查。依照其行为方式来说,一般可以概括出如下四种:
1. 通关走私
通关走私是走私罪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之一,要想在通关环节逃避海关监管,达到走私进境的目的,走私者经常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方式进行,并不需要特殊的运输工具和登陆地点。
2. 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者一般在私货目的地或沿海设有走私基地,熟悉边境双方的情况,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且有方便的运输工具。从事陆地边境进行绕关走私的,主要是走私集团和合伙结帮者。从事海上绕关走私者,一般都拥有海上运输工具,且海上走私具有数额巨大、行动迅速等特点。
3. 后续走私
后续走私是海关为适应新的贸易方式,监管由口岸向内陆延伸,在其后续监管中出现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了卖方的后续走私行为,却对买方的行为性质并未规定。一般认为,对于明知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来料加工、来件组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而购买的行为,应当以走私论处;相反,的确不明知而善意购买的行为,不应以走私论处,而应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4. 间接走私
间接走私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1)向走私人直接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随着中国经济的加速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增多,政府开始建立海关制度和关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致使走私的风险增多了不少。对于众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无论是行政方面还是刑事方面,从业风险都有所提升。对于代购海淘的个人群体而言,也会面临愈发严格的出入关申报制度,若不对其有所了解,按照固有的方法从事,就有可能触碰红线,带来巨大的损失。
走私分哪几种?
作者:邵洋来源:星瀚微法苑

走私是一种国际性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相联系的。 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内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因此走私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