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限高”,能否更换法定代表人?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客户咨询 公司因为未履行生效判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被“限高”,问能否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

客户咨询
公司因为未履行生效判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被“限高”,问能否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应当被采取“限高”措施,不得进行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高消费行为。
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财产进行高消费,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
目前,法律并不禁止被“限高”的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出解除“限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经查实属实的,应予准许。
因此,只要满足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相关规定,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公司是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并不意味着当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人群范围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限高”申请,而是否解除“限高”,则要考虑原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影响公司债务履行情况等来综合认定。
如前所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院仍需审查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属于以上范围,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并不会当然解除。
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应是指基于各种方式对单位发挥着支配力的人,实务中虽然对于“单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但在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第216条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加以认定。
具体认定标准,详见股东因公司债务“被限高”,怎么破?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执监102号
吉利大福木业(北京)有限公司、唐山铭友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徐昕作为被执行人铭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由于被执行人铭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对其是否应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中,徐昕系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王国梅且徐昕已将62%股权进行转让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变更对王国梅限制消费,解除了对徐昕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如申请执行人认为仍应对徐昕继续限制消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昕系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郧和律师建议
1.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债务被“限高”后,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债务。若确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解除“限高”措施申请。
2.在向法院提交解除“限高”申请的同时,应同时提交被执行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证明其目前已不担任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另外应提交被执行单位的年度报告、另案生效判决书、股东名册、离职证明、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材料,证明其自身目前并不担任被执行单位的任何职务,也不是被执行单位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法对被执行人债务的履行产生影响。
法院在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核后,认为申请人对被执行单位的经营管理不产生影响,或者对债务履行不负有直接责任,可以裁定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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