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不还,我会被判刑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客户咨询】 郭律师,我现在用的银行信用卡,已经消费透支了,银行通知我说再不还款,将向公安报案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请问,我真的会被判刑吗? 信用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信用卡消费。

【客户咨询】
郭律师,我现在用的银行信用卡,已经消费透支了,银行通知我说再不还款,将向公安报案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请问,我真的会被判刑吗?
信用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信用卡消费。信用卡消费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然而新事物的诞生,往往也是一把双刃剑,面对信用卡逾期,很多卡友都会非常焦虑,特别是经历催款而又实在还不上,各种施压之下,心情濒临崩溃,逾期还款是否会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是很多卡友面临的难题。
一、消费透支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是以个人信用为前提的支付工具,其使用涉及金融管理秩序,我们刷信用卡的时候,并不是单纯的向银行负债,逾期还款将产生利息和滞纳金,造成个人信用的受损,甚至会被追究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责任。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用卡逾期,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以恶意透支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经过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要件
1.恶意透支的表现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
因此,成立“恶意透支”行为表现在:
(一)持卡人超过限额或者超过期限透支;
(二)银行进行两次有效催收;
(三)持卡人在经过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
并非所有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均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有的持卡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日常需要将信用卡作为资金周转的方式,但可能因疾病或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中断无法偿还信用卡的,就不属于恶意透支。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综上,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没有还款的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或者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透支后逃逸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或者偷逃转移资金躲避还款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
3.银行有效催收为前提
面对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方一般打电话、寄过EMS、上门催收等方式敦促持卡人还款,但持卡人仍未还款或无法找不到持卡人,银行就可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包括银行对持卡人实施了有效催收。
▍银行催收的形式
实践中,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银行通常会要求申领人提供身份信息、工作信息、居住信息、手机号码等重要信息,甚至要求提供近亲属的手机号码等。
当信用卡持卡人出现欠款逾期等情形,发卡银行一般会分情况处理:
若逾期时间较短,银行通常会以发送短信的方式提醒信用卡持卡人尽快还款;若短信催收不奏效,则会以打电话或寄送信函的方式进行催收;当透支金额较大,且以短信、电话、信函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信用卡持卡人时,发卡银行一般会选择上门催收,即安排工作人员至信用卡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居住地址直接催收。
▍有效催收的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签收原始证据做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有的持卡人通过变更联系方式等途径故意逃避催收,因持卡人未向银行书面告知变更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因此,只要银行通过先前与持卡人的约定送达进行了催收,也可以认定为有效催收。
三、典型司法案例解读
1.案例索引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1)
鄂03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
2.案件事实
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胡治洪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分别利用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支行尾号为8582信用卡透支消费19510元和尾号为8725信用卡透支消费99321元,除同年6月4日向尾号8725信用卡还款10800元外,其余108031元逾期未还,在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情况下仍不归还。
被告人胡治洪归案后,于2020年12月全部归还了透支款、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57458.55元。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治洪犯信用卡诈骗罪。
3.法院裁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治洪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治洪认罪认罚,在一审判决前偿还了全部信用卡欠款并取得谅解。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恶意透支的从宽处理规则,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人胡治洪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恶意透支金额认定及处罚
1.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其中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以上不满50万的,应当认为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以上不满500万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对于信用卡逾期不还的后果不仅是简单的民事责任,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条件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个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应当理性节制。
持卡人可能存在信用卡逾期风险前,建议及时与银行沟,能否通过分期还款的方式延迟还款时间,向银行表明积极还款的态度。
如果确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持卡人一定要第一时间归还欠款,至少保证先行偿还给银行欠款的本金部分,以争取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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