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条”的局限性分析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我们之前几期已经向大家介绍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互联网条款,引入互联网专项条款是本次反法修订的亮点,这一期我们将重点针对“反法”的“互联网专条”进行分析。

我们之前几期已经向大家介绍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互联网条款,引入互联网专项条款是本次反法修订的亮点,这一期我们将重点针对“反法”的“互联网专条”进行分析。
“反法”第十二条、也就是俗称的“互联网专条”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从内容上看,该条第二款前(一)到(三)项是对于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述,第(四)项为该条的兜底条款。从法解释学以及一般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将主要分析该前三项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概念模糊。该条第二款概括性的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正常服务的行为。”该表述太过笼统,而且概念模糊。条款中所称的“技术手段”,其内涵和外延的具体界定不清。比如某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制度,是否就属于该款所称的“技术手段”?还有些企业,专门向客户提供所谓“搜索引擎优化”、“关键字优化”等服务,帮助利用搜索引擎的规则达到在搜索结果排名中靠前的效果,此类技术服务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是否也属于该款所称的“技术手段”?更有甚者,在当今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各类新创意、新技术手段层出不穷,该款一个简单的“技术手段”是否能够涵盖生活中各种类型?司法实践中,如果对该“技术手段”过窄解释,那么势必使得该条成为废文;若过宽理解,那么是否会影响技术进步?
其次,用语不周延。该条第二款第一项称:“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该项中“插入链接”和“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两处表述中使用顿号连接,是表明两处要件只要满足一处还是要同时满足?另外,链接是否仅指文字链接?弹窗等图片链接是否也算?还有,“运行”的概念也没有作出具体的界定,下载、安装、升级等常见的软件操作行为是否也能涵盖在内?
第三,对具体行为的款项描述过于具体,导致无法涵盖同类行为。该条第二款第(一)项仅规定了“插入链接、强行目标跳转”的干扰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插入弹窗、附加不必要的操作步骤以及默认权限限制等干扰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具体规定。该条第二款第(二)项仅规定了用户主动操作如修改、关闭、卸载导致合法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被停止使用的情况。如果用户没有主动进行修改、关闭、卸载,仅仅是受不正当竞争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的诱导而停止或中断使用合法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就很难说涵盖在法条的规范范围内。
第四,兜底条款大打折扣。兜底条款规定的过于具体,难以涵盖实践中各种层出不穷的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使得该“互联网专条”缺乏健壮性和成长性。
由此可见,“反法”引入“互联网专条”的确是个重大进步,但是该条款受立法机关立法技术的限制,与实践还存在脱节的情况,更难适应今后技术发展的变化。在该条款适用时还需要法官、律师进一步的论证和解释。对于企业来说,更加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的协助和指导。智仁IP律师提示您,知识产权是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更是专业律师,企业只有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才能更好的适应规则、适应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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