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司法实践中,诸多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漠,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在签署多页合同过程中,仅在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或签章,并不加盖骑缝章,
而后签字或签章的当事人基于不当或非法目的,私自变更前几页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并将原合同页码予以替换,导致签约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合同是否成立及合同的效力产生重大分歧,并最终导致诉讼的发生。本文中,曾建辉律师将通过实际案例对此类案件的诉讼策略进行分析。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于多页合同,是否加盖骑缝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合同后签字方已经提供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这一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先签字的当事人如果手里没有留存合同原件或双方往来的其他合同版本,其要推翻或否认双方已签字的合同内容或效力的举证难度非常大。
就审理此类纠纷,尽管人民法院可以借助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合同各页码的形成时间及打印或复印的连续性进行鉴定,并依据或参照鉴定结果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或推定,但因该鉴定结果存在多样性且对方当事人可通过一定行为干扰或影响鉴定结果,导致鉴定结果与拟鉴定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法官无法按照鉴定结果得出合同页码必然被更换的事实。其还需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加以佐证并最终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当事人的诉请。而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具有证明力的间接证据来支撑其诉求,则法官单凭鉴定结果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及做出判决的依据并不充分,其最终将有赖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并进行自由心证,以做出符合其自身逻辑思辨的合理判决。这样的案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判断及技术推定性,其与客观事实之间可能会有一定的偏差,故案件结果难言准确,并且该事实推定对法官个人素质要求较高。
同样的,就代理此类案件对代理人而言有更高的要求,其必须要求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收集、整理更为翔实的资料以说服法官认可该合同存在被更换的可能且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同时在诉讼中必须防范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各项影响鉴定结果的干扰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可依照性,从而争取获得一个理想的诉讼结果。下面举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代理此类案件的诉讼策略。
案例简介
原告张某是演艺圈的一个新秀,在2009年7月毕业之初,与被告签署了《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在合同签署后三年之内,由被告独家及全权代理原告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原告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
《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签署之后,原告张某基于自身实力开始走红并给被告带来了丰硕的利润,但因被告公司资源有限,无法给原告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故原告已多次明确表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将不再与被告续约。
被告为了弥补损失挖空心思设置障碍。被告的负责人李某突然发现所有的两份合同原件全部留存被告处,且原告无合同复印件或电子版。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且原被告签署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并未加盖骑缝章,原告也未在骑缝处予以签字确认。基于这一漏洞,被告为了实现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决定单方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第三页中约定的合作期限三年变更为十年,并将违约责任予以篡改。如果原告提前解约,则需要承担数百万元的违约金。在合同内容篡改之后,被告特意找到与原签约时间近似的空白纸张进行打印,并将原合同页码予以替换。
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发函告知被告不再续约。被告却突然拿出其私自篡改后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告知原告双方的签约年限为十年,如果原告提前解约需支付数百万元的违约金。
诉讼策略
此后,原告找到本所律师拟寻求法律帮助。基于原告的实际困难,本所律师就本纠纷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为原告设计了以下诉讼策略:
- 原告的诉讼目的及诉讼请求的确立
原告最终的诉讼目的是终止与被告签署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从而获得自由身,故确认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是最为主要的目的。考虑到被告的私自篡改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不利影响及经济损失,故诉讼请求中一并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当然赔偿主张的目的是给被告一些威慑或在双方调解时作为原告让步的筹码而已,其是否获得支持并不重要。
基于此,本所律师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为:一是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已经终止;二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整。 - 原告的诉讼风险
基于被告手中持有《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原件,且合作期限已经被篡改为十年,被告很有可能会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有可能要求赔偿一定的损失。如果被告的请求得到支持,则意味着原告要么付出数百万元的高昂代价(尽管违约金数额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酌减)解约并换的自由身;要么屈服被告的淫威,苟且合作;要么宁愿玉碎不愿瓦全,原告不再从事影视行业,让被告无利可图。无论任何,这都是原告不愿意,也输不起的结果,故需要原告与代理人一道齐心协力,力挽狂澜。 - 原告在证据上的劣势
1)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关键是其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存在篡改合同这一事实。而对原告而言较为被动的是,在立案之前其手里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独家演艺经纪合同》被篡改过,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则》)“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原告如果提供不了证据,其立案都存在一定问题。
2)原告能否取胜的关键在于鉴定机构对《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鉴定结果。但存在的问题是,鉴定的检材,即两份《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原件均在被告处。如果被告代理人经验比较丰富,其完全可以原告未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诉请而主张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拒绝配合对《独家演艺经纪合同》进行鉴定或者实施其他干扰行为导致鉴定结果不具有参照性而失去鉴定意义,届时法院很有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原告在证据方面的优势
1)《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已经履行了三年,原告相信该合同系被告在期限届满前半年左右才进行的篡改,故在协议履行的前两年半时间内,被告认可该协议的期限,且也通过其他各种渠道使与之相关的人员获悉合同的具体期限,故原告可以寻求各参与人员的支持,由他们提供证人证言,以证明原告诉请的初步事实依据从而完成立案工作及申请法院对合同进行鉴定。
2)原告认可《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其他四页内容,仅对第三页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这块不予认可。原告可以确定,被告仅对第三页进行了内容篡改及替换,其他内容未作变更,故原告需要说服法院同意对《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各页码进行鉴定,并争取鉴定机构出具合同其余四页的形成时间与第三页明显不同及第三页的打印或复印顺序与其他四页也完全不同的结果即可。如果这样的话,那就需要被告就合同第三页为何与其他四页有诸多不同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否则法院很有可能会认定被告私自更换了合同第三页从而支持原告的诉请。 - 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1)为达到法院同意立案及鉴定申请的目的,原告必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所签署的合同期限仅为三年,故原告代理人通过与原告演艺业务相关的十数名工作人员的联系、走访,了解、证实相关内容。原告代理人说服了原告的同学、被告原工作人员、原告演艺助理、与被告存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经纪公司的负责人等六人同意出具书面的证人证言,证实原被告的合作期限仅为三年,行业惯例初期合作以三年以下居多,且双方并无十年合作期限的约定。
2)原告代理人将原告与被告的负责人长达三年的短信及邮件或其他往来的文件进行了详尽的梳理,从中找出四条与双方合作期限有关联的有利信息,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3)原告代理人将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媒体上接受采访或宣传的与原告相关的信息进行了筛选,选出了两条能间接证明双方合作期限将终止的内容并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 原告媒体优势的充分利用
1)考虑到原告系演艺人员,在媒体有一定的资源,故在立案之前,代理人就建议原告通过媒体对被告私自篡改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控诉,并以受害人的身份获得媒体及粉丝们的同情和支持,争取在舆论上占上风。
2)在立案后,建议原告协调部分娱乐媒体经常性与主审法官联系,表达对该案件的关注及采访的需求,变相会给法官一定的压力,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能严肃、认真对待此案件,并充分保护原告的各项权利,防止被告通过小伎俩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原告充分认可代理人的诉讼策略,并全力配合代理人对各项证据的收集及立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2年9月份,本纠纷立案完毕。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没多久就提起了反诉。其反诉请求为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签署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且为了对抗原告的诉求,其亦提出了三十万元的索赔主张。
本期介绍了案件详情和曾律师团队所分析的诉讼策略,那么究竟在实际开庭以及诉讼过程中,又出现了哪些突发事件呢?曾律师的团队又是如何应对的呢?敬请关注下期【挖掘】:未加盖骑缝章的合同部分页码被一方当事人私自更换的诉讼策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