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北分所主任孙凯律师、吴鸣骏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获得了二审改判,判决非举债一方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在两次一审均认定构成非举债方的配偶构成追认的情况下,通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获得了改判。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非举债方配偶曾代表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过钱款,并要求出借人对于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剩余金额进行确认并出具收条,非举债方配偶也在一式两份的收条上代表借款人签署了姓名。两次一审判决均认为,非举债方配偶的签字行为构成对于借款的追认。
两位代理人通过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背景、目的和宗旨,提出了对于第一条中的追认不但不应该做出扩大解释,而相反需要做出缩限解释的观点,认为对于债务的事后追认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非举债方配偶的签字行为系代表借款人所为,并无明确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故不应当视为追认。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两位代理人的上诉意见,认定非举债方配偶在收条上签字的行为不构成追认,改判其不承担还款责任。
孙律师、吴律师通过对于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宗旨等深入理解,提出的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为“被负债”一方争取了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
作者:法德东恒律师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近日,江北分所主任孙凯律师、吴鸣骏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获得了二审改判,判决非举债一方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