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诉讼时效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对诉讼律师来说,时效是在任何案件中都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因为如果时效已经届满,再有利的案件也丧失了胜诉的可能。

对诉讼律师来说,时效是在任何案件中都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因为如果时效已经届满,再有利的案件也丧失了胜诉的可能。实践中,英国法是国际商贸领域经常被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因此对涉外诉讼律师而言,熟练掌握英国法下的诉讼时效制度,成为其日常工作中的必备技能。本文将最基本的概念出发,对比中英两国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裨益。
相关立法
关于诉讼时效,英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是《1980年时效法》(Limitation Act 1980)(以下简称“时效法”)。该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各种基本时效的规定,根据诉因不同,时效期间也有区别,一般为6年;第二部分是关于时效变化的规定,即部分支付、承认、身心障碍等原因可以引起时效的变化;第三部分则是补充条款,主要规定的是在仲裁、反诉、第三人之诉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适用。
中国的诉讼时效主要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九章,如《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此之外,该章还对诉讼时效的中断、起算时间进行了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诉讼时效问题颁布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
我国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并未废止《民法通则》的特别规定)、《专利法》第68条规定的专利侵权之诉、《海商法》第261条规定的船舶碰撞追偿诉讼等。
而英国《时效法》没有一般性规定,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分别作出规定。总体而言,6年是最常见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侵权之诉(第2条)、简单合同之诉(第5条)、执行裁决之诉(第7条)、收回租金之诉(第19条)等;而口头诽谤、恶意诽谤之诉仅适用1年诉讼时效(第4条),追回捐赠之诉(第10条)适用2年诉讼时效,产品瑕疵侵权之诉适用3年诉讼时效(第11条)。最长的诉讼时效为20年,适用于追回不法取得的财产之诉(第27条)。
诉讼时效释明权
中英两国对于法官的诉讼时效释明权采取的都是消极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中国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时效法》虽无明文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在实践中英国法院不会因为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而拒绝受理案件。
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处理方式
对于超出诉讼时效的债务,中英两国法律都不予以保护。当然,如前所述,法官不会主动释明诉讼时效,债务人需要主动以此作为抗辩。
而对于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还能否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对于这一问题,中英法律的规定截然不同。
在中国,生效的裁判文书一旦做出,即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也不能再以此抗辩。当然,执行生效判决还会有2年的期间限制。
在英国,金钱债务一般由郡法院(County Court)管辖。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郡法院申请郡法院判决(County Court Judgment)(该判决实际上是一种支付令),该判决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此时,法院不会过问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郡法院判决作出后,债务人接收判决且无异议,6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权人需要在判决作出后的6年内向法院申请其他法令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例如,债权人可以申请扣押偿债令(Charging Order)以扣押债务人的房产,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拍卖债务人的房产。当然,如果债权人没有在判决作出6年后采取任何行动,债务人就在法律上免除了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彻底摆脱了,因为这个未清偿的债务会记录在他的个人信用报告上。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郡法院判决时发现债务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则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但是如果债务人在接收判决后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而随后再提出债务已过时效的异议,则法院不会接受撤销判决。
(以上内容参考:https://www.nationaldebtline.org/EW/factsheets/Pages/time-limits-for-recovering-debts/statute-barred-debt.aspx)
诉讼时效的延长和不适用(排除)
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除此之外,再无对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由于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几乎不存在依法延长诉讼时效的案例。
《民法总则》第196条则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该条规定的所有权利均为形成权,而形成权本身就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对于是否有请求权也可以排除适用诉讼时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英国《时效法》第二部分对诉讼时效延长或排除(Extension or Exclusion)作出了专门规定。该法第28条、第28A条、第33A、第33B条规定了延长诉讼时效的情况,分别是诉权产生时当事人没有诉讼能力、被侵权人没有诉讼能力且不知被侵权、以调解处理跨境争议且该调解将于诉讼时效届满八周内结束、以无拘束力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境内或跨境合同争议且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将于将于诉讼时效届满八周内结束。针对前两种情况,诉讼时效将在当事人恢复诉讼能力或死亡时开始计算;针对后两者情况,诉讼时效将延长八周。
该法第32A和第33条则排除了针对特定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前者规定,在诽谤案件中(诉讼时效仅1年),如果法院认为适用诉讼时效会对原告造成不公,则法院有权排除适用诉讼时效;而后者则规定,在人身伤害或死亡侵权赔偿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适用诉讼会造成不公,则也可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而对于所有类型的案件,《时效法》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延迟(Postponement)。该法第33条规定,对于所有类型的案件,如果一方遭另一方故意欺诈、隐瞒或产生重大误解而不知其诉权已经产生,则诉讼时效可在该方发现欺诈、隐瞒、重大误解时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我国《民法总则》第195条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相比较《时效法》,我国法律规定的中断事由较多,且中断较容易。
英国《时效法》第29条对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作出了相关规定。该条规定,在取回土地之诉和房屋按揭回赎之诉中,占有人一旦承认土地或房屋属于所有权人,那么诉讼时效自其承认之日重新计算;在房屋按揭回赎之诉中,占有人一旦支付部分按揭款,那么诉讼时效自其支付按揭款之日重新计算。对于金钱债务或者继承不动产之诉,一旦被告偿还部分金钱债务或承认原告的权利,那么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但是,对于到期利息或者租金,债务人仅支付其中一部分并不会导致剩下部分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以重复重新计算,但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即使债务人作出了承认或者清偿了部分债务,诉讼时效都不会重新计算,这点与中国的规定十分不同。
中国的《民法总则》虽然对承认和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没有直接规定,但是最高法院在《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中国对于英国法下的承认和部分履行的处理方式与英国截然不同。中国允许诉讼时效“死而复生”的原因或许是中国诉讼时效一般只有3年(以前为2年),即使重新计算也不会拖延过长;而英国诉讼时效为6年,届满后再重新计算则会造成严重拖延,因此英国法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或是届满后的重新计算的规定,相比于中国都少得多。
注:本文中的英国法特指运用普通法规则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法律,苏格兰地区和北爱尔兰地区的法律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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